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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明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2011]27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1-2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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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明办、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办法
  2.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申报办法
  3.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申报表(略)
  4.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明办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通知》(文明办[2011]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间,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1.修缮装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修缮内容主要包括:活动室(如音乐室、舞蹈室、手工劳技室等)改建、灯具换置、地面平整、门窗修缮、墙体粉刷和加固等。
  配置器材内容包括德育类(图书、报刊、影视光碟等)、艺术类(中西乐器、绘画、雕刻工具、舞蹈服装等)、体育类(球类、棋类、传统游戏器械等)、科技制作类(陶艺、电工、木工、手工、标本、航模、机器人等)、其他类(电视机、DVD机、音响、游戏机等)。
  2.运转补助:补助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日常运转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人员、支付水电费、教师和辅导员午餐和交通费补助、活动场所日常维护等。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运转补助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对各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运行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后,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各地根据申报办法及申报书(附后)提出申请,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的通知》(文明办[2011]16号)、《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在中央下达资助我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的数量指标内,择优确定补助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立项后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抽查复核项目立项。
  第八条  中央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资金标准和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按年度下达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财政将根据情况安排资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件高于5000元的器材,由省统一政府采购后下发;低于5000元的器材,由各县(市、区)统一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明办和教育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省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将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省、市、县(市、区)文明办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申报办法
  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财综[2011]44号)和《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浙江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的通知》(中文明[2011]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全省农村各类乡镇中小学校。
  二、申报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申报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德育副校长为副主任、政教主任(德育主任)以及2名专业教师担任辅导员的管理办公室,负责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日常运作。
  2.人才队伍充足:申报学校须有2名以上专职的德育、音乐、体育、美术教师;聘请3名以上校外文体骨干、五老人员、民间艺人、志愿者等担任辅导员,且每年应当参与组织活动6次以上。
  3.场地资源丰富:申报学校须有100m2以上、符合教学安全标准的闲置校舍作为功能用房,有适合学生开展活动的室外场所(操场、实践、体验园区等300 m2以上),有条件的学校可就近就便设置校外实践体验基地。
  4.活动基础扎实:申报学校应有具备相应数量的在校生规模,须有德育工作特色,建立10个以上学生社团,并开展提高道德素养、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提升科学素质、培养创新精神、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等实践体验活动。
  5.机制保障到位:申报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置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人员;校园周边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标识落实到位,建立学校周边单位协作网络,校园周边社会文化环境良好;近3年来无违反师德事件和学生意外事故。
  三、申报程序
  1.申报学校填写申报材料(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县(市、区)文明办;
  2.县(市、区)文明办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勘查,了解申报条件具备情况;
  3.对拟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抽查部分申报学校,统一汇总后报省文明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4.省文明办根据各市申报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5.项目申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四、申报时间
  各市、县(市、区)应按照中央和省下达的指标,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在规定日期前将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方案报上一级文明办、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4:
  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项目可行性方案主要内容
  (2000字以内)
  1.学校基本情况;
  2.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德育工作特色;
  3.学校师资配备情况(包括专职德育教师数量);
  4.学校场地使用情况(包括现有空置校舍、室外活动场所面积等);
  5.学生社团建设和道德实践、社会体验、能力培养和文体娱乐活动开展情况;
  6.村校联系情况(包括村校互联互动机制以及聘请校外辅导员的基本数量和人员构成);
  7.对乡村学校少年宫建设、使用、管理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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