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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焚烧发电一期工程上网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11]5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14
实施时间: 2011-3-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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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污泥焚烧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一期工程上网电价的请示》(青价格[20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规定,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公司1.2万千瓦和0.6万千瓦污泥焚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94元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核定正式上网电价。
  发电企业应记录、保存各种类燃料数量、热值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始数据,并接受燃料掺烧比例定期核查,达不到国家规定掺烧比例时将相应扣减电费。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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