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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中节能德州和济宁润峰光伏发电项目电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格发[2011]13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9
实施时间: 2011-7-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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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德州、济宁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请中节能太阳能发电(德州)有限公司一期10MW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报告》(德价发〔2011〕1号)和《关于申请制定山东润峰集团电力有限公司1兆瓦光伏地面并网示范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济价格字〔2010〕53号)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0〕39号和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11〕127号文件规定,中节能太阳能发电(德州)有限公司一期10MW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山东润峰集团电力有限公司1兆瓦光伏地面并网示范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为每千瓦时1.70元,其中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暂按每千瓦时1.45元结算,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承担每千瓦时0.25元。国家正式批复上述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后,各级分摊比例另行调整确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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