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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财综[2011]3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29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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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管理监督,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浙财综[2011]27号文精神,熟悉并掌握新版全国统一式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以下简称“新版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准确把握新版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做好新版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旧票据的使用衔接工作。
  1、新旧版捐赠票据使用时间规定
  “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以下简称“旧版捐赠票据”)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版捐赠票据同时启用。市级各有关单位可以从2011年6月1日起,直接到市财政局凭《财政票据领购证》等资料领购捐赠票据。
  2、新版捐赠票据的领购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市财政将依照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对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
  3、旧版票据核销和销毁
  各单位要对已经使用的旧版捐赠票据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填写《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到市财政局办理旧版捐赠票据的核销手续。
  三、进一步完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各单位要严格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切实加强对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的监督与管理,对公益性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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