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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发电[2011]1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28
实施时间: 2011-4-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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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五一”假日临近,为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节日消费环境,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11〕128号通知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加强“五一”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好监管工作。受国际输入、成本推动等各种因素影响,一季度我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4.0%,价格总水平面临较大上涨压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稳定物价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稳物价、保民生的有力措施。“五一”是消费旺季,居民出游、购物等比较集中,容易发生价格波动和纠纷。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确保各项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积极加强与工商、商务、公安、宣传等部门的配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突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五一”假期前后,各级物价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商贸流通领域价格行为和商品房明码标价落实情况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即日起至“五一”期间,重点开展商贸流通领域价格秩序整治,严肃查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等商贸流通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5月1日起,重点开展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专项检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各项要求,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集中时间,选择当地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三、强化监测预警,保障群众生活。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重要商品市场价格监测,重点监测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蛋奶、食盐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交通运输、停车收费、景点门票、旅游服务等假日商品和服务价格,认真落实价格监测分析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市场价格出现明显异常波动,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省物价局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组织调运、投放储备等政策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一季度,全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上涨5.2%,不少市达到或超过5%的联动启动要求,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牵头协调,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认真落实省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进行适当补贴;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也要认真评估物价波动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高压态势。要密切关注媒体反映,对提前高调发布涨价消息,涉嫌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涉嫌相互串通、采取默契一致方式协同涨价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处理。要结合商贸流通领域价格秩序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打击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对于查处的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典型案件,除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加强舆论引导,稳定社会预期。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在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加强监管、安定生活方面采取的各项措施,把市场供应充足、重要物资储备充裕、政府调控能力较强等信息传递给群众。要主动约请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通报情况、宣讲政策,进行提醒告诫,引导行业协会和企业加强价格自律,主动承担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社会责任。要继续健全价格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澄清虚假报道和不实消息,消除不良影响,稳定社会预期。
  六、畅通投诉渠道,监管服务并重。“五一”假日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确保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及时化解价格矛盾。要把市场整顿工作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主动提供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构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长效机制。
  请各市物价局于5月3日10时前,通过传真及山东物价政务专网公文交换平台,将当地“五一”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报送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传真:0531-86954761),将当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查处的2起典型案件报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531-86943731)。
  山 东 省 物 价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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