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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1年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发电[2011]2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8
实施时间: 2011-9-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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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中秋、国庆是传统的消费旺季和出行高峰。为做好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按照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1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电〔2011〕233号)精神,现就加强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价格监测预警
  要认真落实价格监测各项制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重点监测月饼、粮、油、肉、蛋、菜、奶等食品价格,加强对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警。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通过组织调运、投放储备等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
  二、整治交通、旅游等价格秩序
  要加强对民航、铁路、公路、水路客运和城市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执行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稳定交通运输价格。要集中力量开展一次旅游服务价格专项整治,突出游客出行涉及的住宿、餐饮、停车、观光等重点环节,严厉打击使用误导性价格宣传用语、未明确标示价格促销限制条件等行为,净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要针对节日期间优惠促销活动集中的特点,继续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价格监管,重点整治装修建材、家具、家电等领域价格秩序,严肃查处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客运场站、进景区、进商场、进宾馆饭店活动,强化政策服务、诚信服务和维权服务等,提高群众出行消费的舒适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食品价格监管
  “两节”期间,要加强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当地群众喜爱的地方特色食品的价格监管,以批发市场、超市商场、零售网点等为重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肃查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明显变化,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哄抬价格的行为;查处经营者恶意发布涨价信息以试探市场反应,与竞争对手默契串通、协同涨价的行为;查处经营者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要会同质检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月饼市场价格专项整治,重点检查销售月饼的厂家、商场、宾馆、酒店是否依法明码标价;是否存在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是否存在采取过度奢华包装、搭售贵重物品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要密切关注近期国内食糖价格上涨较快的态势,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糖流通企业和国家储备糖竞买企业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糖价以及竞买储备糖后不按规定及时提货销售等行为,促进食糖市场价格平稳有序。要继续落实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确保食品价格不因流通费用过高而大幅上涨。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众生活
  要按照省政府一系列有关文件和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431号文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价综发[2011]11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并根据当地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努力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
  大力宣传政府在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安定民生、强化监管等方面的决心和措施,及时发布重要商品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增强群众信心,稳定消费预期;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及时澄清虚假信息,防止不法分子误导群众,人为放大供求缺口,引发群众争购抢购,导致商品断档脱销,影响群众生活。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去年下半年来,各级物价部门围绕稳定价格总水平这一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国务院保供稳价各项政策措施,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当前价格形势依然严峻,价格总水平继续高位运行,各地要把加强节日市场价格监管作为当前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价格水平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畅通群众价格权益诉求渠道,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渠道,并确保节日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天候畅通。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化解价格矛盾。要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从快从重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让违法者在经济上得到任何好处。
  请各市务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将当地节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情况及查处的2件典型案例材料,一并报送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传真0531-86954761;价格监督检查局:传真0531-86943731;电子版通过全省物价系统公文交换平台上报)。
  山东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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