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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工程学院与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1]32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8
实施时间: 2011-10-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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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波工程学院:
  你院《关于中美合作举办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宁工〔2011〕47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院与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合作举办的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自2011年招生起执行,至2018年止。
  二、你院在招生前应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院应按规定在缴纳的学费中提取10%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及生活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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