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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米卡星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1]10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6
实施时间: 2011-3-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8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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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作价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09〕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情况,经研究,现将阿米卡星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清艾条等集中采购药品补充规格剂型零售价格、氨氯地平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阿米卡星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表1)、 清艾条等集中采购药品补充规格剂型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表3),适用于省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价格销售政策执行。
  二、氨氯地平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具体详见附表2),适用于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等仍按现行有关药品销售价格政策执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公布的零售价格标准内降低价格,让利于患者。如实际采购价格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上述药品集中采购零售价格和基层统一采购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1.阿米卡星等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表
  2.氨氯地平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基层统一采购价格表
  3.清艾条等集中采购药品补充规格剂型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表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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