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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医[2011]18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5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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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函〔2010〕1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要求,结合我省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本费用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调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临床、中医类别120元/人,口腔类别200元/人,公共卫生类别180元/人。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复函不符的,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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