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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州大学与丹麦尼尔斯布鲁克哥本哈根商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1]20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6-13
实施时间: 2011-6-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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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温州大学:
  你校《关于要求审批温州大学与丹麦尼尔斯布鲁克哥本哈根商学院合作举办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行政〔2011〕68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校与丹麦尼尔斯布鲁克哥本哈根商学院合作举办的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自2011年招生起执行,至2017年止。
  二、你校在招生前应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校应按规定在缴纳的学费中提取10%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及生活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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