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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1]25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0
实施时间: 2011-7-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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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中小学教师培训收费上限标准的函》(浙教函〔2011〕9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教育厅《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同意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办培训机构,在组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时收取培训费,培训收费实行最高标准管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培训机构在最高标准内根据培训成本自主确定,并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培训收费包含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培训业务费、公务费、资料费、实践活动费等与培训有关的所有费用。
  二、各公办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各公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办班行为,严格收费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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