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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1]24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7-16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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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公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包括课本、作业本、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教育、体检、伙食费。
  中小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学生证、借书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毕业证书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时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和补办证、卡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
  除上述服务性项目和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地方财政已将上述项目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的制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伙食费除外)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非营利性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核定。课本费为列入省教育厅公布的《教学用书目录》教科书和经省教育厅审定的列入教学配套必备的音像教材费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课本费在省教育厅没有统一公布《教学用书目录》之前按实际用书情况合理确定。作业本费为教学计划所需的学生作业本用量费用。国防教育(军训)费用指为学生购买服装的支出费用。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费用及参观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交通费用。体检费是按规定必须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体检的费用,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代收代支。
  伙食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按非营利的要求,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与监督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据实结算。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切实维护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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