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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1]24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16
实施时间: 2011-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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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监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及其他电梯用户的负担,规范电梯等升降设备检验收费,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费中的楼层加价费,从第6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元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具体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继续执行浙政发〔2008〕66号规定,停止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在附件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
  三、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增加检验频次。
  四、本通知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中有关电梯检验收费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电梯等升降设备定期检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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