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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政发[2011]5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9-2
实施时间: 2011-9-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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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前言
  “十一五”时期,北京市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先保险、再救助,逐步完善提高”的思路,创新保障制度,填补社会保障制度空白,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
  “十二五”时期是首都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是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与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居民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全面小康型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制度一体化、服务均等化、管理精细化”的思路,提出“十二五”时期北京市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全市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依据,是落实《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具体体现。
  规划期限为2011年—2015年。
  第一部分 发展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北京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展最快、人民群众得实惠最多的五年。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先保险、再救助,逐步完善提高”的思路,创新社会保障制度,填补制度体系空白,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社会保障制度从职工保障向全民保障、从城乡二元保障向城乡一体化保障、从单一层次保障向多层次保障发展,切实有效地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创新社会保障制度,率先实现制度全覆盖
  率先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创新建立“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制度模式、缴费标准、保险待遇城乡一体化。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2%。率先建立城乡统一、标准一致的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61万老年人享受福利养老金。改革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了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目前,我市初步形成了职工和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参保人员达到1630万人。
  专栏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本市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覆盖范围扩大到城乡居民。
  ◆确立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实行弹性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
  ◆享受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财政分别在参保人缴费期和领取养老待遇时给予缴费和基础养老金补贴。
  ◆建立城乡衔接机制。
  率先实现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为143.7万“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建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率达到90%。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增长机制,实现区县级统筹,参合率达到96.7%。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区县公费医疗人员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6%。目前,我市形成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320万人。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工程,持卡数量达到825万人,覆盖本市1779家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专栏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市政府出台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简称“一老一小”);2008年,出台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整合发布《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包括“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在内的城镇居民开始享受门诊报销待遇,并能领到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建立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加大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扶持力度,促进100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工伤保险制度从企业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拓展,参保率达到92.85%。建立“康复机构服务、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康复模式。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3.8%,共有53.7万人次享受保险待遇,保障了企业女职工生育权益。
  二、创新养老助残模式,社会福利水平提高
  按照“9064”养老服务模式,政府购买社会化养老服务,为42.1万老年人、残疾人发放4.3亿元养老(助残)券;建立养老(助残)餐桌4584个,发展托老(残)所5305个,有效满足老年人就餐和托老需求。出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达到386所,新增床位4万张,总床位达到7万张,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87张。聘用2000名养老助残员,所有街乡配备养老助残服务车。全面落实老年人优待办法,65岁以上老年人可以免费乘公交、逛公园、游博物馆。1255个村的“山区星光计划”建设任务完成,惠及农村老年人口约45万人。建立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制度和残疾居民参加社会保险补贴制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等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率先实现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全覆盖,为困难残疾人免费配发基本辅助器具24.9万件。政府出资为4万多户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实现了残疾人在家无障碍。
  专栏3 “9064”养老服务格局
  2008年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养老服务以“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理念,努力实现“9064”养老服务新模式,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集中照料服务与社区居家服务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推动老年福利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9064”即:
  ◆90%的老年人在社会化服务协助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
  ◆6%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照顾服务养老
  ◆4%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养老
  专栏4 养老助残“九养政策”
  为构建社会化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9064”养老服务模式,北京市研究出台《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万名“孝星”和千家为老服务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制度
  ◆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
  ◆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
  ◆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
  ◆招聘居家养老(助残)员
  ◆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
  ◆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
  ◆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三、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实现社会救助无盲点
  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制度相配套,临时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共有22.7万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没有劳动能力的重残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政策覆盖到全市60多万城乡低收入群众。建立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3500余名五保供养对象实现了从集体互助向公共财政保障转变。实施农村住房救助,加快推进农村危旧房翻建工程,累计为1.04万户农村社会救助对象解决了住房困难。在全国率先成立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将12月3日确定为首都慈善公益日,推动慈善事业蓬勃发展。
  四、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缓解居民住房
  困难围绕“住有所居”目标,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思路,进一步加大政策性住房建设力度,全市共建设、收购各类政策性住房4392万平方米,提供保障房源约48.5万套。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构建起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棚户区改造、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人口疏解、农村抗震节能住宅改造等多种方式实现居民住房解困,解决和改善了40万户家庭住房困难。
  五、提高社会保障待遇,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城镇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589亿元、支出2850亿元,均比“十五”时期增长1倍以上。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首次出台了增加居民收入、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稳定和促进就业等一揽子政策措施,共涉及资金130亿元,为促进首都经济较快企稳回升、保障社会和谐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了行政监督、内部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确保了基金安全。
  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大幅提升。基本实现“穷了有人济、残了有人助、病了有人治、老了有人养、死了有人送”。与“十五”期末相比,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平均养老金增长近1倍,达到2065元;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保险待遇增长3倍,达到400元;失业保险金标准增长55%,达到632-741元/月;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水平分别增长95%、136.3%、98.5%,分别达到2200元/月、1445元/月和1308元/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增长77%和114%,达到30万元和15万元;城镇职工门诊、住院医疗、社区就医报销比例分别由50%、70%、70%,提高到70%、85%、90%,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最高补偿标准达到18万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增长43%和153%,城镇居民达到43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标准达到210元/月。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每人每月最高标准提高到2984元,增长145%。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优待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8万元。实施“零百千万”殡葬惠民工程,城乡丧葬补贴统一调整为每人5000元。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中坚、社会保障事务所为骨干、以银行及各类定点服务机构为依托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初步形成,325个街道(乡镇)建立了社会保障事务所,并逐步向社区(行政村)延伸,实现了为200万企业退休人员和社会保障对象提供就近、方便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部分 发展要求
  “十二五”时期,本市将进入社会结构转型、城市功能扩展、发展动力转换、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关键阶段,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社会结构转型要求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国家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区域间人口流动更趋活跃,首都人口规模将持续增长。社会保障将面对更复杂的本地居民与外来居民、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结构性问题。对我市目前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制度之间,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之间统筹协调不足的状况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要适应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加快制度整合与衔接,建立制度统一、功能完备、水平多样、管理精细的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
  二、城市功能扩展要求形成包容开放的社会保障体系
  北京进入建设世界城市的新阶段,需要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社会保障体系要满足来自全球范围不同领域、不同群体的需求。公众利益诉求多元化,既要满足本地居民的发展需求,还要满足全球化背景下人才流动的发展需求,这对我市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开放性提出了新的要求。适应城市功能发展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尽快建立包容各类人群、可实现区域间转移接续的包容开放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发展动力转换要求增强社会保障的经济功能
  “十二五”时期,我市将实施创新和人才强市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向更多的依靠创新驱动转变。社会保障要发挥促进人力资本再生产的功能,促进人力资本合理流动,提升人力资本配置效率。适应人力资本发展变化,需要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要发挥社会保障调节消费与积累功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要求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体系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社会保障建设要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大局出发,更加注重人文关怀,实现精细化管理;更加关注消除薄弱环节和缩小区域差别,全面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要求我市必须尽快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信息平台和保障效果评价机制,提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精细化水平。
  第三部分 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紧紧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发展战略,坚持公平和适度普惠的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以统筹城乡、整合制度、完善功能、强化服务为重点,加快建设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面小康型社会保障体系,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专栏5 全面小康型社会保障
  全面小康型社会保障是从解决民生问题出发,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的广范围、宽领域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小康型社会保障体系是按照“先保险、再救助、后福利”的思路建立的一体化保障体系。既保障本市户籍人口,还保障外来人口;既具有保障生存的生活功能,还具有调节经济、促进人力资本再生产方面的经济功能;是政府提供的公共型社会保障、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共存,强制和自愿互补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可持续保障体系。
  二、发展思路
  (一)推动管理精细化,促进社会保障人群全覆盖
  按照“先保险、再救助、后福利”的思路,坚持制度建设与服务管理并重,统筹各项制度,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提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可及性;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建立社会保障效果评价和监督体系,避免重复保障和应保未保,确保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二)加快制度整合,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险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整合和衔接;积极推动本市与外省市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提高流动人员的社会保险便利性;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体系和优抚安置体系,加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形成项目齐全、制度统一、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
  (三)鼓励多方参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水平;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和慈善事业,调动政府、企业、个人、社会各方力量,健全公共型社会保障、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保障需求。
  (四)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
  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和财政社会保障投入增长机制,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实施更加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强化风险预防功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主要目标是: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服务均等化、管理精细化的全面小康型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社会保障人群全覆盖,让每个家庭都有可靠的保障。
  ———扩大覆盖范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
  ———基金运行平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7%以上,基金征缴额年均增幅8%。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666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总支出达到6580亿元。
  ———提高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其中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稳步提高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福利养老金、优抚和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设、收购各类政策性住房100万套,发放租金补贴10万户。
  ———提升服务能力。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发展的保障服务体系,各级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区县、乡镇(社区)、居(村)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信息联网的社会保障基础服务设施。为95%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区服务,全市养老床位达到12万张。
  第四部分 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巩固完善职工和居民的养老保险新格局,努力实现人群全覆盖。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稳妥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解决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京就业外国人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促进特殊群体参保,努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行企业年金,积极通过政策引导,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研究建立机关和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鼓励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形成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促进保障水平提高和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增强基金保障和管理能力。
  (二)全面推进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
  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解决参保职工因患大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及异地结算,保障流动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建立医药费用控制机制,积极推进按病种分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启动按病种分组付费制度改革。
  专栏6 按病种分组付费
  按病种付费是一种打包付费制度,是国际上公认的控制医疗费用的方式之一。它将临床处置类似且资源耗用相近之病例归类,医保部门设定疾病类别的付费标准,一旦诊疗费用超过了医保部门设定的标准,医院自身将承担额外的费用。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杜绝不必要的检查、降低平均住院天数等目的。
  专栏7 按人头付费
  “按人头付费”是指医保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服务的参保者数量,依照事先确定的人头定额支付标准,定期预付。这种付费方式的最大好处就是能促进医疗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工作,在控制医药费用上也能产生很好的效果。
  专栏8 总额预付
  总额预付即确定每一种付费方式的总额控制指标,根据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以及承担的服务量等因素,落实到每一个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每一结算周期,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将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与其定点服务考评结果挂钩,在按周期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基础上,按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实行弹性结算,作为季度或年度最终结算的依据。
  实现公费医疗制度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形成职工和居民两大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险体系。通过门诊统筹,提高待遇水平,扩大群众受益面,增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吸引力。
  (三)建立健全功能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
  扩大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将本市在二三产业实现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充分发挥保障生活功能的基础上,强化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支出项目,提高补贴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尽早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减少裁员、稳定就业,形成“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三位一体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适时调整缴费费率,保持基金收支平衡。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与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解决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实现各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待遇和标准的统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工伤保险基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由事后补偿逐步向事前预防转变。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坚持“先康复后鉴定、医疗和康复并重”的原则,积极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及时向受伤者提供康复服务,逐步实现医疗康复向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转变。
  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进一步扩大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机关、事业单位等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企业外地户籍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制定解决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办法,将城镇居民的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五)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与基金监管机制
  继续加强扩面征缴工作,确保基金征缴率达到97%以上。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加强人力社保与工商、民政、编办、公安等部门的协作,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联动工作机制,依法征缴社会保险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加强基金精算,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大力开展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完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研究行政监督制度,探索年金监督办法,促进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化。加强行政监督能力建设,逐步提升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有针对性地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中重大风险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各方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社会监督机构,建立社会保险工作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广泛开展社会监督。
  二、构建与首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福利制度
  (一)全面推进老年福利服务
  围绕“9064”养老服务格局,着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思路,加快养老机构建设,统筹城乡养老设施发展,满足集中养老服务需求。加强社区护理院建设,重点满足高龄、独居、生活不能自理以及需临终护理的老年人养老需求。大力发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建设6000个社区(村)托老(残)所,全市托老床位达到6万张,养老(助残)餐桌达到1万个,实现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和助餐服务全覆盖。培育专业化的养老护理员队伍,实现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护理员达到50人。探索研究护理保险制度,制定低保家庭老年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政策,完善老年优待配套政策。
  (二)大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构建以家庭养育为基础、基本生活费为保障、福利机构为依托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大市属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力度,各区县根据需求情况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住房保障等各项制度,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保障范围,加大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困境儿童救助力度。规范家庭寄养工作,完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政策。
  (三)加快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
  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不断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专项救助措施,加大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在基本生活、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救助力度。落实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建立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和残疾儿童免费康复制度。健全市、区(县)和街(乡镇)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使有需求的残疾人都能获得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深入开展机构托养服务、社区温馨家园综合服务和居家助残服务,使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得到妥善照料。继续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加强残疾人家庭信息化服务。以公共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和社区为重点,深化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优待措施,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更好条件。
  推进福利企业园区建设,深化福利企业改革,打造福利企业知名品牌。制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扩大福利彩票销售,实现福利彩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优抚安置保障体系
  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推进农村优抚对象建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将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医疗、住房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探索老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遗孀等特殊群体的优抚保障机制。积极探索优抚对象定期体检、疗养、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优待政策,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政策扶持就业、发放退役补助金、供养等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办法,对有需求的城乡退役士兵实施多层次、多样化免费培训。创新军休服务管理模式,加快军休服务管理用房建设。
  (五)提高城乡殡葬服务保障水平
  开展《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继续深化殡葬改革,构建殡葬惠民政策体系,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建设15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完成八宝山火化场迁建工程等殡葬设施改造项目;出台相关政策,切实保障“零百千万”殡仪服务工程等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殡仪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医疗机构太平间殡仪服务。
  三、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特殊困难对象专项救助力度;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完善应急救助预案;进一步完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出台实施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和核查办法,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建立专门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构和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完善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加强征地超转人员服务保障,落实征地超转人员的生活、医疗待遇,稳步提高待遇标准。
  (二)加强救灾应急体系建设
  进一步健全救灾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立法工作,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加强救灾应急队伍建设,推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每个社区(村)配备1名以上具有职业资质的灾害信息员。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快推进以中心库为依托、四个分中心库为辐射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建设,实现可应急保障本市1%常住人口的救灾物资储备规模。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为抓手,积极推动应急避灾场所建设,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救灾应急社会动员能力。
  (三)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加快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反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完善区县、街道、社区三级救助网络体系;完善集中救助、跨省救助、社会参与等救助管理机制;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探索开展未成年人特殊教育、长期滞留受助未成年人户籍管理等工作;完善流浪精神病人和长期滞留人员安置工作。
  (四)大力发展慈善捐赠事业
  研究制定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法规,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捐赠收入和物品的管理,提高慈善捐赠事业公信力。创新募捐方式,规范突发性灾害的社会捐赠工作。加强慈善组织建设,打造“善行天下”慈善品牌。弘扬慈善意识、慈善文化,引导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大力推进全民慈善。创新慈善超市(爱心家园)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分类再加工慈善捐赠物品,提高捐赠物品利用率。加强社区捐助站点建设。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政策性住房体系,增加土地供给,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建设多元化的住房租赁体系,积极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引导群众通过租赁形式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阳光工程,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实际、可持续的住房保障体系。
  五、稳步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建立社会保障待遇标准与物价水平挂钩,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协调的联动机制,合理提高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继续实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调整制度。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逐步缩小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比例差距,其中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加大医疗救助,解决城乡居民疾病医疗的后顾之忧。完善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保障待遇标准。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科学增长机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残疾军人护理费、义务兵优待金等标准。
  六、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
  以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主体,通过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为城乡居民提供规范、均等、优质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公共服务模式。
  加强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保经办机构建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街(乡镇)三级管理和市、区(县)、街(乡镇)、社区(村)四级服务体系。积极推动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科学确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提供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具体标准。建立公民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统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程序,保证转移接续顺利实施;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档案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达到国家标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能力,全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工程建设,全面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健全医保费用审核监督机制,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加快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覆盖所有社区(行政村),为城乡社会保障对象提供政策宣传、参保续保、待遇领取、医疗卫生、文体健身等方面的服务。加强社区管理退休人员档案的规范管理,逐步将非公经济组织、高新科技企业和安置型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依托“96156”建立覆盖全市的殡葬服务网络,健全社区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一站式接待、一条龙服务、一单子办结”,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殡葬服务。
  专栏9 96156社区服务平台
  服务类型 服务项目
  家政服务(6项) 居室保洁、做饭服务、看护服务、代买代办、接送服务、保姆服务等
  综合修理服务(3项) 家电维修、水电路维修、管道疏通等
  配送服务(5项) 送花、送餐、送奶、送水、送物品等
  租赁服务(4项) 轿车、电脑、儿童用品等租赁、花卉绿植租摆等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慈善事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增强社会保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做好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住房保障等各项制度的衔接。加强监察执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规范企业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完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
  在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社会保障投入领域、范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完善投入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健全完善社会保险预算,探索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强化资金统筹协调,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资金运行风险,提高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政府投入的可持续发展,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基层服务平台保障机制
  加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队伍,合理配置市、区(县)经办机构和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并将基层服务平台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健全社会保障管理及服务标准,强化专业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城乡社会保障对象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四、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
  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信息系统服务网络,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业务、服务对象、信息网络、公共服务全覆盖。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应用系统,完善社会保障经办网上申报、查询和基金电子征缴和电子支付,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实现“一点登陆、多项服务”。以社保卡工程建设为切入点,逐步将各项社会保障业务纳入社保卡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一卡多用及“同城、同人、同库”的目标,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建设北京市居家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居民低收入认定与核查、城市减灾防灾与突发事件救助、老龄人口管理等业务系统。健全政府相关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系统、基金精算系统,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系统,提升监督科技水平。强化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完成容灾备份中心工程,保障信息安全。
  五、实施社会保障重大项目坚持工程项目
  为事业发展服务、为重点工作服务、为基层基础建设服务的原则。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领域薄弱环节,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项目,实现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有机结合,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改善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
  (一)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全面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全市所有街道、乡镇都建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有社区、行政村都设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协管员),各级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实现场所面积、软硬件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将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延伸到基层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和标准,建设市、区(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为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顺利实现转移接续和异地医疗保险在京结算奠定基础。整合现有资源,用3年时间,建设1个市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16个区县级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三)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程
  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为重点,全面加快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建设覆盖全市、联通城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完善市级数据中心,建设市级灾备中心,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应用系统,建设跨地区数据交换平台和结算平台,全面提升系统性能和安全性能,实现对本市居民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
  (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心建设
  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建立北京市的“社会保险电子档案”,实现档案检索查询的电子化,提高公共服务的透明度。建设专门的“社会保险档案中心”,并与档案局等专业部门联合,将档案中心建设成为集服务与决策为一体的信息库,实现档案工作的科学化与制度化。
  (五)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
  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起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适用的社会保险标准体系。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国家社会保险标准协调配套,将社会保险服务、评价、管理等领域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轨道,实现对关键环节的有效监控,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六)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根据国家社会保障领域“百千万”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要求,以中高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龙头,全力打造本市优秀的社会保障业务骨干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丰富教育培训手段,开展远程教育,构建统一的网上交流平台。初步形成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适应的人才开发储备机制和分层分类科学管理使用机制。
  二〇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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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人社部发[2011] 2011/6/2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2012年人力 宁人社[2012]78 2012/2/28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障监 吉人社办字[201 2012/2/2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福建省人力资 闽人社办[2013] 2013/2/1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 沪府办发[2011] 2011/8/1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批转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甘政发[2001]96 2001/1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十二五” 沪府发[2012]7号 2012/1/30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 赣府发[2022]19 2022/8/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 宁政办发[2013] 2013/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 晋政发[2013]5号 201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