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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现将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其中备注栏内有“*”的为代表品,有“※”的为我省补充的剂型规格。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三)。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
 三、本通知规定价格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我省各级医疗机构销售的本次调价药品,现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要降下来,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不能提高。
 四、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六、上述价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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