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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1]2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24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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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经营体制变化,加强民爆器材价格管理,规范民爆企业价格行为,促进民爆行业稳定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爆器材出厂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出厂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二、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实行最高差率控制。即以出厂价格为基础,顺加综合差率和税金制定。最高综合差率为35%,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可在不突破省定最高综合差率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综合差率,报省物价局备案。销售价格作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出厂价格×(1+综合差率)+税金。
  综合差率包括进货运杂费率、管理费率、仓储费率、利息率和利润率。税金按国家规定征收。
  三、规范民爆器材服务收费管理。民爆器材服务收费指民爆器材自经营企业仓库出库至用户指定作业点完成爆破过程中的收费,分配送和爆破服务收费。
  民爆器材的配送、爆破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民爆器材原材料收费标准参照民爆器材收费标准执行。
  五、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以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流通费率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除实施配送、爆破服务的企业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配送、爆破服务费外,不得在销售民爆器材时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爆器材价格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民爆器材市场价格秩序。
  七、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原河北物产企业(集团)公司《转发〈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冀价工字〔1995〕第15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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