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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管[2011]2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31
实施时间: 2011-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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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价格,按照农业用水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实行多类水价并轨的地区,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尚未执行多类水价并轨的,按照工业用水同价格执行。
  二、加强蔬菜价格监测预警和调查研究,切实做好应急监测日报工作。科学分析蔬菜价格变动趋势,及时把握蔬菜价格警情,认真开展我省蔬菜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为科学实施蔬菜价格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三、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年底前尽快建立我省价格调节基金,充分运用好价格调节基金支持蔬菜的生产流通。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建议,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冀政〔2010〕133号、冀政传〔2010〕2号文件确定的扶植生产、保障供应,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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