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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6-8
实施时间: 2011-6-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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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冀政传〔2010〕2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冀政传〔2010〕2号)精神,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我省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要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结合起来,与我省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冀民〔2010〕54号)和《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项目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包括临时价格补贴、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启动条件
  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在我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
  (三)临时价格补贴的联动
  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 (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同)连续三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
  ⒈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按照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补贴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
  ⒉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⒊补贴时限。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三个月的临时价格补贴。启动后,补贴标准按月发放。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城乡低保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
  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满六个月时,或者当年未采取临时价格补贴措施,但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超过3%时,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分别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联动调整标准可在参照并不低于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城乡低保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冀政传〔2010〕2号文件要求,切实发挥好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查总队参加的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建立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物价局)。
  (二)抓好责任落实
  要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根据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提请政府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每月测定补贴标准,并及时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及时搜集掌握有关基础数据,组织好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和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仍按照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县予以适当补助,不另行单独下拨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市县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满足发放需要。调查总队要抓紧制定我省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尽快完成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每月及时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数据报价格调控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并同时提供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三)强化监督考核
  加强对联动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情况和问题。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制定联动机制实施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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