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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政调[2011]1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14
实施时间: 2011-9-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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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部署,积极采取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搞活流通、加强监管、安定民生等各项措施。目前,市场供应得到较好保障,社会通胀预期趋于稳定,市场秩序有所好转,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初步建立,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同时也要看到,物价涨幅一直处在高位。8月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6.6%,高于全国平均0.4个百分点。1-8月份平均同比上涨5.8%,明显高于全年4%左右的预期调控目标。今年后几个月价格运行仍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在不断凸显,实现全年4%左右价格调控目标的难度很大。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价格监管工作对于保持全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社会和谐安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11年下半年稳定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888号)精神,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今年后几个月物价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保持物价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一)促进重要商品供求平衡
  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好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能,积极加强与商务、财政、农业、粮食、交通运输、民政、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多种调控手段,增加粮、油、肉、菜等生活必需品以及煤炭、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储备,确保市场供应。
  1、强化粮油市场调控。继续做好粮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产运销衔接和市场调控。组织好粮油收储,适时充实储备库存,做好粮油收购和储备粮油补库工作,优化库存布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充实大中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要强化市场监测,重点加强对大型骨干粮油企业监控,安排好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市场供应,保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2、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基本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部署,继续加强市场调控,强化监测预警,完善调控预案,增强储备调控能力,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提前研究防范后期生猪价格大幅下跌的应对措施,防止生猪生产和价格大起大落。
  3、促进蔬菜生产流通和价格基本稳定。对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实行低收费和优惠价格政策。对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实行多类水价并轨的市,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尚未执行多类水价并轨的,按照工业用水同价格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减少蔬菜生产供应的中间成本,促进蔬菜生产流通和价格基本稳定。
  4、加强煤电油气运调节。督促有关企业严格履行电煤合同价格、增加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供应,确保电煤、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的运输。利用差别价格政策,严格控制“两高”企业、产能过剩行业和玉米深加工行业盲目发展,抑制不合理需求。
  (二)清费减负降低流通成本
  1、落实和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全部免收通行费;对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混装其他农产品的数量在20%以内、超载幅度在5%以内的,比照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执行。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车辆,要允许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
  2、清理整顿流通环节不合理收费。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通道费,取消零售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不合法收费,规范合同内收费项目,引导零供交易公开透明。规范和降低农贸市场摊位费,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按照法定程序将摊位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加强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的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对摊位费标准过高的,要及时采取引导、劝诫、公布参考收费标准、公开曝光等多种手段,推动降低收费标准。必要时,对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成本和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并公开成本情况。规范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等收费标准。清理和规范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3、开展公路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对已经到期的收费公路严禁利用改扩建等形式延长收费期限。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等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建立车辆通行费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制度,成本变化较大的要及时调整收费标准,降低社会通行费负担。
  (三)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1、强化价格监测预警。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实行价格应急监测,认真做好30种居民生活必需品和20种主要涉农产品价格监测日报工作,密切跟踪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煤炭、石油、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对近期价格上涨较多的商品要加大价格巡查力度,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价格上涨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党委、政府报告,为政府宏观调控当好参谋。
  2、妥善把握价格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审慎出台价格改革项目,除确有特定需要外,今年后期尽量减少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要综合运用差别价格、阶梯价格、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疏导突出的价格矛盾,努力避免对群众生活造成大的影响。建立、完善运输价格与车用燃油(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开展水价成本公开试点,妥善把握水价调整节奏。
  3、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尽快研究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扶持生产、调控市场、稳定物价、补贴困难群体的作用,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手段。完善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分品种建立重要商品价格调控预案,增强应对价格异常波动能力。
  4、加强民生价格和收费监管。加强粮食、化肥和农业用水、用电等涉农价费监管,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铁路运输价格收费优惠政策。加强行政事业和经营收费管理,认真落实省政府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认真落实基层医疗机构零差率销售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药品降价方案,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切实减轻病患者负担。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完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价格监管办法,落实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组织开展医药、教育、中药材、房地产明码标价、银行、粮食等价格收费专项检查。加强国庆、元旦、春节等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四)落实保障措施
  1、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管理通胀预期各项政策措施自查工作,每季度向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11月份将组织开展稳定物价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价格涨幅过高、政策落实不力的市进行督查,提出整改措施。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较高的市,以及没有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市,将定期进行通报。
  2、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认真贯彻落实省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和《补充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1368号),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尚未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工作机制的市,要在今年11月底前全部建立。各地要在国庆节前夕,按机制要求和省统一部署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3、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进一步充实价格调控监管力量,重点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等方面的机构和人员配置,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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