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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价格[2011]179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9-27
实施时间: 2011-9-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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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级调查队:
  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1034号)和《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1368号)文件精神,我省6、7、8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分别为7.0%、7.4%、6.6%,经省政府同意,启动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启动时间
  从9月起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
  二、临时价格补贴方案
  9月份一次性发放3个月(6、7、8月)临时价格补贴,10月份开始按月发放,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下同)涨幅连续两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各地分别确定补贴标准,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
  三、其他相关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及时发放。物价、统计部门要做好指数数据统计和补贴标准测算工作,及时向政府汇报联动机制执行情况;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做好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安排补贴资金,满足发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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