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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市场价格监管专项检查“百日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检[2011]2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
实施时间: 2011-9-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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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稳定物价的措施,全面整顿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省局决定从现在起至2012年春节前在全省开展市场价格监管专项检查“百日行动”,重点对商贸流通领域、房地产行业及旅游市场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
  (一)此次“百日行动”由省局统一安排,各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百日行动”自2011年9月开始至20 12年春节结束。对商贸流通领域价格欺诈行为的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中秋”和“国庆节”期间,分别将典型案例(至少三例)在9月26目前、检查总结于l0月8日下班前发到省价检局邮箱:sfj00@。社会监督室电话0311—85206782;第二阶段为“元旦”和“春节”期间,典型案例于春节前十天发到省价检局邮箱。对房地产明码标价和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检查妥排在9至10月,由各市组织力量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一)商贸流通领域重点查处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包括: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诱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进行交易的;
  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5、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二)房地产领域重点落实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
  1、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是否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举报电话等内容;
  4、是否实行明码标价。
  (三)旅游市场检查重点:
  1、明码标价落实情况;
  2、是否存在对服务景区、休闲购物场所等进行虚假宣传;
  3、是否存在低于正常成本价操作旅游团队,以“零团费”名义涉嫌欺骗蒙蔽消费者的不正当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百日行动”,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时间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务求实效。
  (二)抓住重点。“中秋”“国庆”和“元旦”“春节”,各市要分别选择3家大型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的检查,各市要根据(冀建房[2031】48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拉网式检查。9月下旬及春节前,省局将派检查组对各市商贸流通领域价格行为及房地产明码标价行为进行检查。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检查方式,运用交叉检查、下查一级、循环检查等方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大检查力度。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多收价款要责令经营者及时清退。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一5 0万元罚款。
  (四)讲究检查方法。针对虚构原价、低标高结等不同类型价格欺诈行为的取证规律,各地要认真总结借鉴查处超市价格欺诈行为的有效做法,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好数码相机和录音笔等取证工具,在第一时间锁定证据,坐实价格欺诈案件。
  (五)舆论宣传。结合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价格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曝光,震慑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及时总结。“百日行动”过程中,检查情况和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百日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省局将以适当的方式对好的经验作法予以总结推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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