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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1]8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9
实施时间: 2011-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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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
  2008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39号)和《关于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8]88号),分别就两个市场的服务价格行为予以规范。由于这两个文件的有效期已过,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逐步走向整合,正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或经其批准成立的,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人才市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审批监管的劳动力市场。下同)。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
  二、从事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并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未签订合同(协议)或未履约提供服务的,均不得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四、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属公益服务性质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价格监管。
  依法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服务(含网络招聘、求职、广告、会员等)、猎头服务、现场洽谈展位费、人力资源市场单位会员、现场广告发布、人才业绩档案、人才诚信调查、人事外包、人才测评服务、人才租赁(派遣)服务、社会化培训服务,以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人事诊断与管理咨询、人才流动争议协调、毕业证书鉴定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五、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对符合条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减半收取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服务费。
  六、本通知未列入的不具强制性的新开展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我局。由我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七、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八、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湘价服[2008]39号、湘价服[2008]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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