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11]5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4-2
实施时间: 2011-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3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障铁路大动脉的畅通并发挥其最大效益。根据湘价费[2008]152号文件试行两年来的实际,经研究,正式制定我省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标准为每吨货物0.4元,不足1吨的货物按1吨计算。收费对象为在我省铁路管辖区内各车站发送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
  二、尿素、磷肥、钾肥、复合肥、碳铵、农药、农膜、救灾物资、铁路路材路料及运输距离在20公里以内的货物免收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
  三、铁路货物运输治安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主要用于铁路沿线专职护路队员的人员经费、装备购置、岗营维修、上岗培训;开展集中打击整治行动;开展大型宣传活动;综治目标管理奖励和骨干护路户奖励;各级护路机构公用经费等。
  四、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 2016/11/29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相关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 2018/12/29
关于适当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 2005/4/1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及物流服务收费的函 皖价服函[2012] 20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