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服[2011]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3
实施时间: 2011-3-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3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一),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省质量协会收取的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费、资料评审费、现场评审费(湘价服[2009]143号)。
  二、社团应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为全体会员提供普遍服务,包括一般咨询、内部报刊资料、互联网、各类评比、评级以及授牌等活动,均不得收费,其开支应在会费中列支。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同级民政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的会费标准视同特定服务收费,应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提供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咨询、考试、培训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按补偿成本不营利的原则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文件要求和统一部署,我省在2010年8月开展的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治理规范后我省省级社会团体有效收费文件予以公布(见附件二)。各级价格、财政、民政部门也要按规定将本级社团有效收费文件予以公布并上报省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二.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0]47 2010/12/30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提交《军 津注协[2020]26 2020/4/29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民发[2014]259号 2014/12/16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团 上海市民政局公 2024/12/3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 桂价费[2010]21 2010/6/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 皖地税函[2001] 2001/3/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 浙人社发[2011] 2011/10/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团体有偿服务收费管理 湘价服[2009]13 2009/10/30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 苏财税[2011]23 2011/8/25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 沪民社综[2008]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