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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软件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11]1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
实施时间: 2011-11-3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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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征管基础建设,规范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税源监控能力,省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软件报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11]15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按照省局要求,在2011年年底之前,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未按规定报送会计核算软件的或报送的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告知纳税人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对不按要求备案或进行虚假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等方式,督促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将其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备案。纳税人备案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的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要按照使用说明填写,其中,使用会计核算软件的纳税人要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中填写会计核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批准使用机关、软件启用时间、软件来源、软件开发商、数据库类型、软件通用查询用户(或软件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纳税人使用的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之外的非税控收银软件系统,视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一并按上述要求进行管理。
  三、纳税人的备案资料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审核和录入山东地税大集中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办税服务厅要在受理后,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移交征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由档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设专柜统一管理,并建立台账,实行借阅登记管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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