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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价管[20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15
实施时间: 2011-3-15
失效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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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交通港口局:
  你局《关于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函》(沪交财〔2011〕130号)收悉。按照本市已建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规定,根据国内现行成品油价格水平对货运出租汽车燃油成本的影响,经研究,同意调整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具体如下:
  载质量为0.6吨车起租价由现行22元调整为25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现行3.20元调整为3.50元;
  载质量为0.9吨车起租价由现行27元调整为30元,超起租里程单价由现行3.70元调整为4元;
  新投入运营的载质量为1.75吨车起租价45元,超起租里程单价4.50元。
  货运出租汽车的其他计费规定不作调整。
  以上运价调整自2011年3月18日起执行并在3日内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两种运价并存。请你局负责组织实施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调整的相关工作,并作好解释宣传工作,确保调价正常有序,确保行业稳定。
  特此函复。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发改价督[2015]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2-15
实施时间:20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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