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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资[2011]29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0-20
实施时间: 2011-12-1
失效时间: 2016-11-30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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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垂直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1]2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垂管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垂管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垂管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垂管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垂管单位的资产、垂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七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省财政厅是负责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与垂管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垂管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垂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系统所属单位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五)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核或审批
  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以及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垂管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向上级单位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垂管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垂管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六)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垂管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
  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 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五) 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六) 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七) 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垂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垂管单位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对垂管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垂管单位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垂管单位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除房屋、土地外,垂管单位购置车辆和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垂管单位其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逐级汇总上报;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垂管单位上报的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垂管单位资产状况和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行核准;
  (四)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垂管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核准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垂管单位配置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以外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垂管单位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垂管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垂管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垂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三条  垂管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垂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垂管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垂管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垂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印发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垂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垂管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省级垂管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市、县级垂管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从严审批,审批情况定期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垂管单位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的,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垂管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均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垂管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商省财政厅予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垂管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三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垂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垂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车辆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万元(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的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垂管单位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以及向其他部门、向下级调拨资产的,应当报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七条 垂管单位申请处置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车辆调拨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7、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车辆捐赠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7、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请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请国有资产置换:
  1、置换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说明;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车辆置换时需填写《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
  8、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5、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2、《省级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八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垂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垂管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垂管单位无偿调拨、捐赠、置换、公开拍卖车辆报省财政厅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核编手续。
  垂管部门报废车辆报省财政厅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文件、报废残值上缴财政证明、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河北省省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销编手续。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二条 垂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垂管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四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垂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六条  垂管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七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垂管单位之间以及垂管单位与其他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地方调解、裁定。必要时,报省政府裁定。
  第四十九条 垂管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垂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垂管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格式、时间等要求,定期将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出报告。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垂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垂管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和垂管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十二条 垂管单位报送的年度资产汇总统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部门决算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应当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垂管单位年度资产汇总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垂管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安排的需要,开展垂管系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垂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垂管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参照公务员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的《河北省垂直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资[200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垂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2、河北省省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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