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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检[2011]2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3-4
实施时间: 2011-3-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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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涉农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242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部署
  (一)专项检查从2011年3月1日开始,5月底结束。检查的范围是2010年1月1日以来各项涉及农民增收、民生改善等强农、惠农中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对连续性重大价格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专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各涉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专项检查期间,市物价局将选择2个涉农区、县实施直接检查,并组织督导组对其他涉农区、县开展督导工作。专项检查中期,监督检查分局将组织召开专题汇报和经验交流会,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三)各涉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近年来本地涉农检查开展情况,在农村水价、电价、燃气价格、农村医药价格、农村建材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农资价格、邮政电信资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涉及村组织的收费、农村殡葬服务收费、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重点检查的行业或部门。各地要结合春耕备耕和抗旱工作,加强对灌溉用水、用电以及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未落实对农民减免、优惠价费政策的;
  (二)提高灌溉用水、用电价格的;
  (三)收购粮食等农产品采取压级压价,或以提高水分、杂质等手段变相压级压价克扣农民的;
  (四)在给农民的补贴、补偿金中违规扣减费用变相乱收费,以及在农机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以“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相关企业乱收费的;
  (五)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等行政职能事项过程中,强制收取或代收服务性收费,或将交纳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变相强制收费的;
  (六)事业单位等对法定的或行政机关转移、分解、委托的行政职能范围内不应收费的事项进行收费,或借用行政职能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
  (七)自来水、电力、燃气、邮政、电信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不按实际发生数量乱摊水电气费用、搭车收费、强制服务收费的;
  (八)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经营者不认真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以超载为名乱收费的;
  (九)农村中小学执行越权文件继续收取暖气费、存车费、信息技术服务费、计算机上机费以及违规收取寄宿费、补课费、伙食费等的;
  (十)农产品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恶意炒作、哄抬农产品价格的;
  (十一)其它涉农乱收费问题。
  三、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做好涉农价费专项检查具有特殊的意义。各涉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涉农专项检查不仅是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要举措,也是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着力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优化农村消费及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各涉农区、县要围绕本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将涉农价费检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工作,周密组织,力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各涉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检查的领导工作,对涉农价费政策进行一次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能降低的要进一步降低。要加强对基层检查工作的指导,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汇编典型案例等形式,提升检查办案能力。
  (三)突出重点。专项检查中要继续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方式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国家定价、指导价擅自涨价等突出问题进行严厉查处。要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收费的监管力度,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严厉查处恶意炒作农产品价格行为。
  (四)加大退还力度。多收价款要责成被检查单位迅速退还农民,各涉农区、县可进行公开集中清退活动,提高价格检查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乱收费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屡查屡犯的单位、性质严重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注重服务。各涉农区、县要把专项检查与深入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价格和收费维权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投诉权,维护农民合法价格权益。
  (六)做好总结。涉农价费专项检查结束后,各涉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如实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治理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请各涉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5月15日前将涉农价费检查总结(附2个典型案例)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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