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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1]1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9-16
实施时间: 2011-9-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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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保障低收入居民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应降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在我区未编制完成“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暂用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联动机制的启动数据。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全区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含3%),启动联动机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停止运行联动机制。
  二、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联动机制补贴的人员基数原则上按照各盟市、旗县(市、区)上年度同口径基数确定。
  三、补贴标准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城镇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农村牧区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镇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牧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动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自治区对盟市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
  五、补贴方式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助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生活临时补贴,以后逐月发放,直至停止运行联动机制当月。
  2011年8月至10月的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1]62号)有关规定执行,2011年11月以后的临时补贴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有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本地区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成立城乡低保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协调机构,建立会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工作按时落实到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牵头组织落实联动机制,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向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并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编制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需经费,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联动补贴资金,并监督检查各盟市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全区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七、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在每次联动机制实施后,派出由自治区相关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各地区实施联动机制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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