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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产核资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一[1995]2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5-28
实施时间: 1995-5-28
失效时间: 2011-7-5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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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
  近据部分地税反映,对清产核资企业经过核资、重估后增值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调整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经过验收核实,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重估后如为增值,按增值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因此,对清产核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企业会计账簿上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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