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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后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一[1994]7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9
实施时间: 1994-12-9
失效时间: 2011-7-5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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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丹地税财字[1994]19号《关于国营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计征房产税所依据的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其价值重新估价即将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调整。因此,对转为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按评估后入账的房屋价值计征房产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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