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8]6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11-9
实施时间: 1998-11-9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7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了《税收票证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税收票证的种类(票样见附件1、略)
  一、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二、非现金管理的票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纳税保证金收据、车船使用税标志、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三条 税收票证的印制
  印花税票、车船使用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由财政部门印制;地州市局负责印制手工开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等;其他税收票证均由省局统一印制。
  第四条 税收票证印章的制作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胶片样章下发,税收票证印制机关根据胶片样章制作使用。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式样见附件1)由各地州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式样负责刻制。刻制的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必须报省局留底归档备查。
  第五条 税收票证领发
  一、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不得越级领发票证,以便分清责任,防止错乱。
  二、票证领发时间:省局每年向地州市局配发六次票证,逢单月发放。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领取票证的地市局,应事先与省局联系,方可领取。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办理票证的领发;各地州市向县市局发放票证,县市局向征收分局发放票证的次数及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规定;征收分局会计对专管员发票,必须做到勤领、勤缴、限时、限票。
  三、票证领发手续:
  1.各级地税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凭盖好公章的“票证请领单”一式二份(附件2-1)向上级局办理票证领取手续。
  2.专管员向征收分局会计领取票证,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向专管员领取票证,一律凭“票款结报手册”办理票证领取手续。
  3.领票单位(人)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票证领发手续,发票单位(人)有权拒绝发放票证。票证领、发人员对所领发的票证,双方必须在“票证请领单”或“票款结报手册”上共同签章,以示负责。
  第六条 税收票证填用
  一、税收票证主要栏目填写口径
  (一)填发日期:填写填开票证当天的日期
  (二)隶属关系:指纳税人的行政、财产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所属关系。此栏一般只要求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纳税时填写。外资(外国)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纳税不必填写。一般分为“中央”、“省属”、“地属”、“县(区)属”、或“中央外资”、“省外资”、“中央、省外资”等。租赁、承包企业按企业原来的隶属关系填列。
  (三)注册类型: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收票证上的“注册类型”栏,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见附件4)的最细化类型填写;个体工商户在税收票证的“注册类型”栏内填写“个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根据税务登记内容参照相关企业类型进行填写。
  (四)征收机关:填写填发票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填至具体的征收单位。本栏应与同一票证上加盖的税务机关章戳中的名称一致。
  (五)缴款单位(人):
  1.代码:即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机关汇总缴纳时不填此栏。
  2.全称:填写缴款单位(人)全名,不得简写
  3.开户银行:填写缴款单位(人)用于本次缴款的存款账户所属开户银行的名称。以现金缴纳的,此栏不填。
  4.账号:填写缴款单位(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账号。以现金缴纳的,此栏不填。
  (六)预算科目
  1.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预算科目是指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的名称,它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和预算管理的需要制定。预算科目编码和名称按最低层次的科目编码和名称填列,其中编码均按六位数填列。即只有款级科目没有项级科目的,按款级科目名称填列,其编码应在款级科目编码后加“00”填列,款级科目下有项级科目的,直接填项级科目的编码和名称。
  2.预算科目级次:要严格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填写。各级预算收入应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分别填写“中央”、“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各级共享收入应按规定的各级分享比例填写。
  (七)收款国库:应按税收收入最先到达国库的国库名称填写。即除乡(镇)级预算固定收入和县乡共享收入填写乡(镇)国库名称外,其余各项收入均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支库(中心支库、分库)名称。
  (八)税款所属时期:指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发生时间或计税期间。本栏应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写。
  (九)税款限缴日期:指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或预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日期。本栏应根据税务机关税款的申报缴纳期限的规定,结合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十)品目名称:是指课税对象具体分类的名称,填写税法规定的征税品目(或税目)名称。没有规定税目的,填写计税项目或具体计征对象的名称。
  (十一)课税数量:指应税产品的数量,本栏填写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或应税项目的数量及其计量单位。从价计征的不填此栏。
  (十二)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填写从价计征的计税金额或计征金额,从量计征的不填此栏。
  (十三)税率或单位税额:填写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率、征收率或单位税额。
  (十四)已缴或扣除额:指该税种项目已缴税款和按税法规定应扣除的税额。
  (十五)实缴金额:填写减去“已缴或扣除额后的本次实缴税款金额”。
  (十六)金额合计:本栏“大写”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填写应纳税额的合计数,即使用大写“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填写,数字前面的金额单位一定要用“”符号封顶。本栏“小写”应在阿拉伯数字前面填“¥”符号,以示封顶。
  (十七)备注:填写需要在税票中注明但未设专门栏次的有关事项。如:开具发票并收取税款的应在此栏注明发票字号(同时发票上也应注明税票字号)。
  二、各种税收票证的特殊填写要求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1.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时,“品目名称”栏填写“加收滞纳金”或“××违章罚款”,“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填写“滞纳金×滞纳天数”、“违章金额”,“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填写加收滞纳金的比例“2‰、罚款比例或倍数”;不按违章金额比例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时只在“品目名称”栏填写“××违章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两栏不填;一案多罚的,应按不同的处罚性质分行填列。
  2.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在实行分季、分月缴纳时,应在“课税数量”或“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中除以相应的比例。
  (二)税收通用完税证
  1.地址:指纳税单位所在地域纳税人住址,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填写本市、本县、本乡(镇)等。
  2.税种:按缴纳税款的所属税种填写。采用计算机开票和随同正税附征的税种可以一票多税,但要按税种分行填写。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税种栏填写“地方各税”,“课税数量”、“已缴或扣除额”两栏可不必填写。按定额征收的,“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可填“定额征收”字样,“税率”栏不填;按定率征收的“税率”栏可填征收率。会计在汇总缴库时要按税种、按比例分别填写(比例由各地自定)。
  3.填票人(章):直接征收税款和填开税票的征收人员,必须在此栏加盖正楷字体的私章。
  (三)税收汇总缴款书
  1.税款征收日期:填写所附完税凭证“填发日期”的起止时间。
  2.税款限缴日期:填规定的报解日期。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1.投资项目名称和性质:投资项目名称按总投资项目全称填列;投资项目性质按“基建”、“更新改造”、“商品房”、“其它”分类填写。
  2.单位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的具体名称填写。
  3.本次税额占年度应缴税额%:填写当次开票征收的税款占总的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缴税款的百分比。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
  1.退库性质:按“先征后退”、“减免退税”、“结算退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退税”、“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其它退税”等提退性质填写。
  2.税务机关“盖章”:盖退库专用章
  3.税务机关“负责人(章)”和“开票人(章)”:盖在国库(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章。
  (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
  1.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号。
  2.全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全名。
  3.“税种”栏填写类同于通用完税证。
  (七)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收款银行:当税务机关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发给代收银行使用时,此栏填写代收银行的名称。由税务机关填开此凭证时,此栏不填。
  第七条 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一、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
  (一)自收现金税款票证的结报缴销
  1.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结报税款和缴销票证,并办理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2.距国库经收处较远或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经批准,以征收分局的名义,在有条件办理税款存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财政性存款科目下开设税款暂存专户。存入专户的税款除向国库划缴外只收不付,每次划缴后应不留余额。并按规定的期限、额度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金额最多不超过2000元。
  山区、边远小区、交通不便地区自收税款、代征税款的限期限额,可适当延长或放宽,由县(市)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定,但每月终了,必须办理一次票款结报手续,确保当月税款当月入库。
  在办理自收现金税款票证结报缴销时,须编制“票款给报单”(附件2-2)
  (二)各种非现金收款票证的结报缴销。
  对于应缴销的各种非现金收款票证,应按每月不少于3次办理结报手续。
  二、基层税务机关向县级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票证
  (一)城市征收分局每月不少于3次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二)农村征收分局每月1-3次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第八条 税收票证作废处理
  一、经省局、地州市局、县(市)局逐级向下发放的票证,在未填用前发现印刷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作废票处理。
  (一)县及县以下税务机关,票证填用人员发现印刷质量不合格的票证,应由县级局将不合格票证及证明材料上报地州市局,经地州市局核实无误后进行销毁。
  (二)地级税务机关发现印刷质量不合格的票证,应将不合格票证及证明材料上报省局,经省局核实无误后进行销毁。
  二、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分别由地、市、县税务机关对于本级库存(基层分局及填票员的存票一律上缴县局)进行清理核实,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接到印发机关或省局的处理决定后,予以销毁。
  第九条 税收票证盘点
  一、税务专管员每月必须核对一至二次代征员的票证结存数,核对无误后双方必须在结报手册上签章。
  二、征收分局每月、县(市)局每两月、地州市局每季度、省局每年度必须清查一次本级票证库存,检查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在票证出纳账上签章。
  第十条 税收票证丢失处理
  凡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征收分局局长,局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县局,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找,在五天之内要将票证丢失的原因写成书面调查材料,上报县(市)局。县市局应在得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地州市局,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于十天之内向地州市局写出书面报告,地州市局在十五天之内书面报告省局。县(市)局、地州市局丢失完税证应立即报告省局,并在七天之内写出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对非自然灾害丢失票证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先查明责任,如纯属当事人的责任,必须予以经济赔偿(《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未列举的丢失票证赔偿金额由各地自行确定),扣发其奖金(扣发金额由各地自定),并且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对丢失票证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发生丢失票证的单位,应给予批评,并在年终考核评比中酌情扣分。凡丢失票证不报告者,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税收票款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一、票款损失的案件,已赔偿损失或查证确属需要核销的票款,应在票款损失一年之后方才准予核销[核销时要有书面调查材料,票款损失报告单(附件2-3)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利用已核销的票证作案者,一旦发现,从严惩处。
  二、一次性损失税款通用完税证在50份之内,其他专用完税证在100份之内的,由地州市局批准核销。超过以上份数,由省局批准核销。
  三、一次性损失税款在1000元之内的,由地州市局批准核销,超过1000元的由省局批准核销。
  四、凡地州市局批准核销的票款;必须报省局备案。
  第十二条 票证的销毁
  一、按规定需要销毁的各种票证,销毁前一定要认真清点、造具清册(附件2-4),清册上应注明票证的种类、字轨号码(税收定额完税证和税收缴款书除外)、份(枚)数及销毁原因等。销毁时应指定两人监毁,销毁后由监毁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档保管。
  二、对已填用票证存根联和报查联在规定保管期满后,以及未填用的各种不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进行销毁时,必须报经上一级(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三条 税收票证的账簿和报表(附件3)
  一、票证账簿: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票证账簿,即票证分类出纳账和票款结报手册两种。并分别按税种票证种类设“总账”和“分户明细账”,及时登记票证领、发、用、存数。税务征收人员、代征代售单位(人)、扣缴义务人和自行开票的纳税人都必须设置票款结报手册,凭以领取票证和结报票款。
  二、票证报表:即“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印花税票用存报表”、“票证填用考核情况表”(此表不报省局,由各地州市局自行印制)三种。
  第十四条 税收票证审核
  一、税收票证的审核方法
  (一)一般性审核:审核是否按规定使用税票,是否按规定的笔类填写,票证各栏目填写是否齐全,有无错填、漏填等情况,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等。
  (二)政策性审核:审核征收的税款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使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是否正确;预算级次的划分是否符合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等。
  (三)技术性审核:审核票面实缴税款、税款的加成、减征、滞纳金、税务违章罚款等计算是否正确;大小写和散总是否相符等。
  (四)经济手段的审核:检查税收票证填发日期和缴款日期是否符合票款结报的时间规定,有无积压和挪用税款情况;税票是否涂改、挖补;作废票证原因是否属实,各联保存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开发票的要对照税票进行审核,看有无多征、少征、贪污税款现象。
  (五)其它应审核的事项。
  二、税收票证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审核中发现的多征或少征税款,应填制“票证审核处理通知单”(附件2-5),通知征收人员在十日内办理退税补税手续。由专管员审核后发现多征少征税款问题、须经会计和分局局长复审认定后方能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1.属于征免界限不清,不应征收的误征税款,应报请县(市)、分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退还。
  2.对于多征、误征税款,凡属固定纳税户的,如纳税人自愿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不作退税处理,但必须以同一税种、税目抵缴为原则,同时,在填开下期纳税凭证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实际应纳的税额和抵缴数。
  3.征收分局自收税款在未交国库之前,由于计算错误,需退还多征税款时,应将已填开的税收完税征收回作废,全份上缴,将多余部分退给纳税人,按实际应纳税额另行填开税收完税证,不作退税处理。
  专管员未按期办理多征或少征税款退补手续的,一经发现,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二)对多征、少征税款确属无法退还或追补的,必须由专管员写出书面报告,经分局局长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局批准后,才能办理核销手续。
  (三)对逾期报解、压票压款、贪污挪用税款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税收票证填写质量奖罚办法
  (一)对手工填开的完税证(不包括定额完税证)、缴款书(废票不算差错)连续500份无差错者,由县(市)局、地州市局审查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验收后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二)县级税务机关应将票证填写质量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对票证填写差错率应控制在3%以内。专管员填开的票证差错超过3%的,应按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处罚;代征员、扣缴义务人(单位)填开的票证超过3%的,其罚款从代征、代扣手续费中扣除。专管员未审核出来的,差错由专管员负责。
  第十五条 税收票证归档
  一、归档票证的范围
  (一)已填用的票证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票证。
  (二)票款结报手册、票证分类出纳账、印花税分类出纳账等各种票证账簿。
  (三)税收票证用存报表、印花税票用存报表以及各地自定的各类报表。
  (四)各种票证清单、清册、票证核销报告及核销批准文件。
  作为税收会计凭证的各种票证应纳入税收会计档案统一管理。
  二、归档票证的装订
  (一)各种票证要按税收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装订。
  (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要与相应的完税证、罚款收据等一起归并装订。
  (三)票证装订份数本着易订、美观、整齐的原则,一般每册不超过200份。对于不便装订的税收票证(如定额完税证)可以单独归档保管,但必须在汇总缴款书中注明,以便备查。
  (四)每册票证必须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各种税收票证的份数和经办人签章。
  第十六条 税收票证保管
  税收票证、账簿、报表的保管期限:
  一、各种完税证和缴退库凭证、税收票证移交清册、票证销毁清册、票证档案保管清册均保存十年。(根据实际情况屠宰税票保管期限为五年)
  二、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和票款结款结报手册保存七年。
  三、税收票证报表保存五年
  四、税票调换证、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零税率项目凭证保存二年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局制发的有关票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4: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
  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0-12
实施时间:2014-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1-3
实施时间:2015-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 京国税计[2000] 2000/8/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 2014/1/1
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8]77 1998/5/2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 沪国税规[2015] 2014/1/1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1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原用于收取“两费”的税收票证 京国税函[2007] 2007/6/15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1/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新版税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 2014/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国税计[2006] 2006/10/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 20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