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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25
实施时间: 2011-5-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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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联企业信息平台
  2.关联交易申报资料审核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反避税基础管理,有效防范避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督促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及时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对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进行同期资料备案。
  第三条 企业关联交易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底。
  第四条 符合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备案准备、保管和提供时限应按以下要求:
  (一)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二)处于反避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年度发生亏损的,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准备时限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五)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第五条 关联交易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和保存、提供同期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关联交易申报率与同期资料准备面达100%,确保申报资料准确无误,主管税务机关须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税务机关宣传发动。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对税务干部及有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义务的纳税人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培训。
  (二)切实落实摸底调查。深入走访企业,获取企业信讯,做好辅导、督促及摸底工作,全面掌握本地企业关联交易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基本情况。
  (三)建立关联企业信息联系平台,定期发布信讯。以市(州)局为单位建设关联交易信讯平台,经过摸底调查后,所有关联交易企业重要信讯要收集在平台,方便分析和排查(见附件1)。
  (四)审核录入。对企业申报的关联交易申报表,先由税收管理员就填写内容进行初审,确保资料填写正确,资料初审后签具初审意见交纳税大厅录入或导入税务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录入员签具录入记录(见附件2)。
  (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资料包括9份关联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附列资料。附列资料中应有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分析或说明、企业关联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合同备案、定价备案等。企业未报送关联交易情况分析或说明的,由税收管理员补写企业关联交易分析或说明。
  (六)关联交易情况分析或说明内容包括企业关联交易对象、类型、金额、与关联交易方进行的合同和交易定价等。
  (七)关联交易情况分析或说明及关联交易附报资料由税源管理科进行收集和审核,资料上签具审核意见。发现有问题的企业应列入关联企业风险分析名单。
  (八)进行关联企业信息平台与申报材料内容比对,从中找寻差异,分析原因。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摸清、掌握需准备关联业务同期资料的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督促企业按时准备、保管和提供关联业务同期资料,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要做好同期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建立分户管理台账,市(州)局应建立管理情况统计清册。
  第七条 各市州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做法、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户数、与上年户数比较、申报表和同期资料质量、申报附件情况、关联交易金额、分类交易金额、差异原因、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或打算等。
  第三章 评估分析及选案
  第八条 合理运用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深入开展分析评估,排查管理风险点,提高案源筛选的科学性。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工作安排和重点关注行业情况等要求,利用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和日常征管信息,组织对关联企业进行分析并对重点户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及时汇总分析,向市(州)局报送分析资料和避税嫌疑户名单。
  第九条 关联企业风险分析从企业关联关系、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交易对税收影响、是否存在避税和转让定价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逐项进行风险排查。
  第十条 下列企业或情形应列入风险分析范围:
  (一)关联企业特别是外关联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税收缴纳情况应进行评估分析。
  (二)企业经营状况异常且关联业务额较大的避税嫌疑企业应进行含功能风险分析等内容的评估分析。
  (三)符合准备关联业务同期资料的企业均应列入重点风险企业进行分析。
  (四)所有外资企业、单一加工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企业都应纳入风险分析范围进行分户分析。
  (五)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和保存、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应列入重点避税嫌疑户名单。
  (六)低价和平价转让股权情形。
  (七)其他需评估分析的情形。
  第十一条 开展反避税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总局统一布置联查的企业。
  (八)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第十二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局评估分析及选案工作总结应于每年7月30日前上报省局。总结应包括本地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总体分析情况、工作措施和方法、分行业或分户分析情况、列入风险排查评估企业的分户排查情况、以及工作上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或打算等。
  第四章 案头审核
  第十四条 市(州)局负责对全市(州)分析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对重点、疑点企业组织分析、排查,或进行专门审计,开展案头分析审核。
  第十五条 经市(州)局审议确定的重点避税嫌疑户,交由企业所在辖区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前期调查。前期调查工作以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为主,市(州)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参与并指导前期调查,开展案头审核。
  第十六条 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和避税疑点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第十七条 确定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有转移利润行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企业从关联企业购进的原材料,是否有高价购进转移利润的行为。企业原材料价格高于非关联企业的,应先从数量、质量、质保条款、付款期限等方面进行分析,上述因素均会影响价格。排除上述影响因素后,同质、同量、同一付款条件下材料价格仍高于非关联企业的,则企业存在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应按独立企业之间购进相同或类似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二)审查企业产品销售价格,是否有低价出售给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行为。企业出售给关联企业产品价格低于非关联企业的,应从产品质量、销售数量、收款方式、售后服务条款等方面进行分析。相同质量、相同销售条件的产品价格低于非关联企业,则企业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应进行价格调整。
  (三)审查企业支付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应进行调整。调整时注意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期限、担保形式、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四)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劳务费用。支付给关联企业佣金、手续费过高的,应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时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服务要求、成本和效果等方面的可比性。
  (五)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财产租赁费。支付财产租赁费用过高的,应按支付给非关联企业相同或类似财产的租赁费进行调整;或根据租赁费构成要素,采用财产折旧加合理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进行调整。
  (六)审查企业支付给关联企业的无形资产使用费。无形资产使用费过大的,应参照无关联关系的合理数额进行调整。在多数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品牌使用费”等的收费形式和收费原因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可通过企业市场部门、企业所属行业协会及专业机构的旁证证明其收费比例是否符合商业行为,需要进行必要调整。
  (七)审查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进行合同资料审查、管理实质审查、支付标准合理审查(一般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
  第五章 立案
  第十八条 市(州)局对确认进行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应按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制作《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和《转让定价调查案件立案申请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局。
  第十九条 省局召开的立案论证会通过后,将《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业务支持网上报总局审批,经总局核准后,启动转让定价调查,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等下一步调查工作。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省局将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市州局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局将检查并通报各地关联业务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情况一并纳入年度市州局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并提出具体解决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国税系统征管范围内相关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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