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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11]11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1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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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1]2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Ο一一年七月一日
  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海关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保管,组织报关员考试及其他工作时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海关监管手续费、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海关施封锁成本费、ATA单证调整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进口货物滞报金、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及报关员资格考试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海关监管手续费是指对携带未超过《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的行李、物品之内的进境旅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海关监管手续费主要用于查验的人工、仪器设备购置及耗损等方面的开支。
  第五条  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是指应有关企业要求派员到监管区域外办理海关手续、执行监管任务时向申请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主要用于查验的人工、仪器设备购置及耗损等方面的开支。
  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按海关派员的工作日计收。每一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不足四小时的按半日计算,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的,按一日计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收费标准按二倍计收。
  第六条  ATA单证调整费是指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持有者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ATA单证调整费主要用于ATA单证调整时的人工、物耗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是指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主要用于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的受理、登记、造册、监管相关工作的开支。
  第八条  进口货物滞报金是指对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口货物滞报金用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时的人工、物耗等方面的开支。
  进口货物滞报金以完税价格为基价,起征点50元,50元以下免征。
  第九条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是指对携带超过《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的行李、物品,且不愿另行缴税的进境旅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主要用于货物、行李物品的价值评价、造册、保管、罚没处理等相关工作的的开支。
  价值在5000元及以下的一般货物或行李,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的0.16%收取保管手续费,但收费标准最低不低于每日每件0.8元;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贵重货物或行李,第一个月内每日每件按其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的0.16%收取保管手续费,一月以上至三个月以内的每日每件按估价的0.32%收取保管手续费。
  第十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费是指对申请参加报关员考试并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关员资格考试费主要用于组织报名、报考人的资格审查、租用考试场地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报考人员档案管理、发放证书等工作的开支。
  第十一条海关系统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和更改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特殊情况确需降低标准的,必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才可执行。
  第十二条  海关系统如需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收费的申请报告;
  2、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出具合法的资质资格审批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员配备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账制度建立情况;
  6、收费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规程;
  7、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编制人数、资金来源、工作范围等;
  8、成本概算情况。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
  第十四条  海关系统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和程序,凡不按上述内容公示而收费的,按乱收费处理。
  第十五条  海关系统的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海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培训,督促收费人员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海关系统收费的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违规使用收费资金及其他违反物价政策、财政管理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表:
  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相关附件:
湖南省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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