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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注册测绘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11]4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3-21
实施时间: 2011-3-21
失效时间: 2013-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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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事考试院:
  你院《关于请予核准我省注册测绘师、一级注册计量师、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60号)、《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69号)、《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66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注册测绘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测绘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的执收主体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考试机构。
  二、收费标准:
  1、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8元(共2科,含上交国家每人每科18元),主观题目《测绘案例分析》每人75元(含上交国家每人25元)。
  2、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每人每科72元(共3科,含上交国家每人每科22元);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每人每科68元(共2科,含上交国家每人每科18元)。
  3、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助理广告师考试每人每科75元(共2科,含上交国家每人每科25元);广告师考试每人每科80元(共3科,含上交国家每人每科30元)。
  三、你院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在考生考试成绩有效期限内对考生的合格科目强制重考并收费;对需补考的考生,按照补考科目数及需补考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补考费。
  四、你院接本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考试科目数及考试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并在公示中向考生说明国家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考试相关工作,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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