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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湘财非税[2011]2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9-17
实施时间: 2011-9-1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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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4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源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益,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规范国有资源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重大举措。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电视、报刊 、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省范围内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进程,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的,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出让、出租对象。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市场化资源配置平台,促进国有资源规范、高效利用。
  1、对国有土地资源,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施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规范出让行为,严格控制协议出让,大力推进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立规范的土地出让信息发布制度,促进公平竞争,主动接受监督。规范出让收入征管,明确征管主体,改进征收方式,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主动介入国有土地出让业务,积极参与招拍挂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口径监管,强化财政部门在国有土地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责任。
  2、对矿产资源,要加快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招拍挂制度,进一步规范出让行为,实行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使用征、管、查运行机制,构建以财政部门为主,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行之有效的征管体系,推进矿产资源收益征收精细化管理。要对过去矿业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情况、应缴价款和实缴价款情况进行清理,督促矿业权人按规定期限缴纳价款。严格缓减免审批,对折股和分期缴纳价款严格控制,确需折股和分期缴纳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3、对江河湖泊、地热以及水资源,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及时足额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4、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风景名胜区资源,要充分利用财政政策杠杆作用,引入市场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规范吸引社会资本开发利用,推进有偿使用管理制度改革。
  5、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园、广场、涵洞、护栏、绿地、站台等)以及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要充分挖掘资源潜力,运用市场机制,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合理推进资源有偿使用。
  6、对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服务性收费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不论是否缴纳税款都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积极研究国有资源开发利用的有效形式,切实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三、规范征收管理,建立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拓展理财范围,把抓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作为加强财源建设的重要任务,建立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机制。
  1、对各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分类管理、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的要求,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类、分项制定有关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属于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由省财政厅会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属于市州、县市区范围内实施的,由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2、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从国有资源的不同特点出发,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执收单位的积极性。同时,按照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和核定执收成本的原则,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经费。
  3、财政部门作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积极创造条件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暂不具备直接征收条件的,也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执收。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会同具有国有资源审批许可决定(发证)权或授予(委托)特许经营权的部门,做好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执收单位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其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及时划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统筹安排。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对确需缓征、减征、免征的,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意见,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受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四、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积极推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资源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理顺征管职责,明确征管程序,形成征管合力。要加强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入库和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规范征收管理行为。对违反《办法》等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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