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1]9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6-9
实施时间: 2011-6-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土地估价师考务费标准的函》(京国土财函[2011]49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现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60011001)继续执行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15元)的收费标准。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669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等部 浙价费[2013]18 2013/8/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11]90 2011/3/16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 鄂价房服函[200 2007/7/10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解放军第254医院机动车存车计 津发改价费[201 2012/5/20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 云价收费[2012] 2012/1/30
青岛市物价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转发省物价局、人 青价费[2002]20 2002/9/27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 鄂价费[2007]13 2007/6/28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 琼价审批[2009] 2009/11/25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 冀发改公价[202 2021/3/3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闽通卡遗失或损坏赔偿收费标准 闽价服[2008]15 2008/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