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1年部分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1]145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8-19
实施时间: 2011-8-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2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民办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教函[2011]4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委申请的民办高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北京北大方正软件技术学院部分新增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学费,暂按你委核定标准执行。请你委严格审核,新增专业及专业方向学费标准不得高于现行相近专业标准。各学校可根据情况下浮收费标准,幅度不限。
  二、民办高校其它专业学费,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请你委督促各相关民办高校认真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通过招生简章、录取通知书及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四、本函自2011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财经大 赣发改收费字[2 2012/1/17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 市政办发[2012] 2012/11/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 津价管[2011]45 2011/5/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 陕价行函[2012] 2012/6/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 桂财会[2017]1号 2017/2/14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 琼价审批[2009] 2009/11/2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 闽价费[2011]11 2011/3/2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 冀发改公价[202 2021/3/3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全国专利代理人资 粤价函[2012]49 2012/5/4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 琼发改收费[200 20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