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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价格监测与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1]172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9-23
实施时间: 2011-9-2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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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和市政府工作部署,为确保节日期间首都市场价格秩序平稳有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市场价格监测与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握形势,高度重视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
  今年以来,居民消费品价格高位运行,全市价格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坚决贯彻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将稳定物价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要求,按照“促生产、增供给、稳需求、建机制、保民生”的原则,积极研究,相继实施了6类25项价格调控保障措施、规范流通环节收费、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等一系列工作。总体看收效明显,有效遏制了价格总水平的快速上涨,近期猪肉、鸡蛋、粮油、蔬菜等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趋于稳定,并部分有所回落。但当前价格总水平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仍位于较高水平,广大市民对价格上涨的感受仍比较明显,价格维稳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完成全年价格调控任务压力较大。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不掉以轻心、不麻痹松懈,发挥连续作战的精神,全力做好国庆节日期间以及下一阶段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要切实做到主管领导牵头负责,合理调配监测、检查人员,细化岗位责任制度,及早制定各项工作预案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当前首都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有序。
  二、聚焦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准确把握节日期间客流量大、消费增加,价格纠纷易发生的规律特点,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重点加强对大型批发市场、社区农贸市场、超市粮油、肉禽蛋、蔬菜、奶制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检查;二是重点加强与节日活动关联程度较高的重点行业、重要商品的监督检查,如:停车收费、餐饮行业、游览参观点门票等;三是重点加强敏感地区价格行为规范,开展特色商业街、旅游参观点内部及周边、大型商业区、电子商品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家具建材市场等重点区域价格行为的市场巡查与重点检查;四是重点加强对民航机票、铁路票价、公路客运、出租汽车等交通运输相关价格的监督检查。一方面深入开展价格水平、供应状况、相关舆情的全程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掌握一手情况,及时跟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异常波动征兆,及时预警;另一方面严肃处理乱收费、乱涨价、乱打折、乱搭售、强买强卖、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
  三、注重细节,不断提高市场价格监管水平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今年形势紧、任务重的特点,在市场价格监测、检查工作中注重细节,不断提高市场价格监管水平。一是突出强化事前规范、事中提醒,进一步强化预案管理。密切关注节日效应带来的消费需求放大对市场运行的影响,把握节日规律,不断总结新的变化,及时完善市场价格监管预案,通过节前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重点行业、企业的走访、巡查、告诫,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二是注重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工商、商务、粮食、城管等部门的联系,主动开展节前、节中的专项联合检查,保持部门间的信息畅通,形成市场监管合力,切实达到“保供应、稳价格”的工作目标。三是加大市场监管工作的深度。实现价格水平、供应量、品质、供应渠道、相关舆情的全程跟踪。通过市场表象反应摸规律、研趋势对发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深挖根源、一追到底,及时报告。
  四、抓好落实,圆满完成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一)严格落实节日值班制度。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节日期间价格监管责任制度,制定节日期间监管工作安排,将节日期间本区县每日带班领导、监测、检查人员名单及移动电话于2011年9月28日前分别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市物价检查所(联系电话:市价格监测中心 82283977、市物价检查所82283932)。
  (二)确保通讯畅通和快速处理。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确保节日期间主管领导到岗带班、监测和检查人员实地监测、检查,确保带班领导、当日值班人员通讯保持畅通;确保“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价格举报,第一时间处理好、解决好民众诉求,保证举报电话10秒钟接通(不占线情况下),保证重要节日期间当日举报当日处理。
  (三)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节日期间,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测人员要认真按照规定格式、内容、时间、要求通过价格监测报价系统向市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各区县物价检查所按照市物价检查所统一要求准时报送每日市场检查与价格举报咨询情况。
  (四)认真总结节日期间市场情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测、检查情况,并将节日情况总结于10月6日12点前分别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市物价检查所,节日总结要做到突出今年节日特点,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建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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