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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时报送备案资料等信息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财购[2011]12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0-13
实施时间: 2011-10-1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8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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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秩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认定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购[2011]1号)和《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赣财购[2011]9号)的要求,凡在我市从事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均应按规定及时将完整的备案资料、经营和人员变更信息、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计报表以及其他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报市政府采购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统一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已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按统一的要求(附件一)将备案资料在10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采购办,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的和报送的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暂停在我市市直单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个月,一个月内仍未将准确、完整的备案资料报送市政府采购办的,取消在我市市直单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资格。今后,凡要求加入我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须按统一要求(附件一),将备案资料报送市政府采购办,市政府采购办每季度末集中办理,获准后方能在我市市直单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代理机构的备案资料中的信息发生了变更的,应同时报市政府采购办备案,未及时报送的,按未准确、完整报送备案资料处理,暂停在我市市直单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个月。一个月内仍未报送的,取消在我市市直单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资格。
  2、按规定报送开标、评标工作人员名单。代理机构应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法制意识,对市直单位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应选派精干力量组成采购文件编制小组、开标和评标工作小组,并在申请抽取评审专家的同时将开标、评标工作人员名单(附表二)报市政府采购办核对,经市政府采购办与备案资料的信息核对无误后抽取评审专家。开标、评标前,由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对名单中的工作人员与现场开标、评标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才能进行开标、评标,否则,不得开标或评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代理机构承担。
  3、按时报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计报表。代理机构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栏目,下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单机版(客户端),代理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报表的电子版(cz格式)、打印盖章文档及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计报表(附件三),
  4、报送整改学习情况。因违规受到市政府采购办整改学习处理的代理机构,在整改学习期满后,应将整改学习情况报市政府采购办,经核准后方可重新代理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未经核准不得接受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5、按时报送《评审专家评审费和监管人员劳务费登记表》(附件四)。从2011年11月1日起,从事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发放评审费和监管人员劳务费时,须按市政府采购办统一的格式(附件四)和要求,记录费用发放情况,原件做为采购文件之一应妥善保存,复印件随《附件三》一并报市政府采购办。
  6、市政府采购办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从事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按市政府采购办要求及时报送报送其他各种资料和信息。
  附件:
  1、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报送的备案材料
  2、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工作人员组成名单
  3、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统计表
  4、评审专家评审费和监管人员劳务费发放登记表
  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13日

相关附件:
1、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应报送的备案资料.doc    
2、代理机构开标、评标工作人员组成名单 3、南昌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统计表 4、评审专家评审费和监管人员劳务费发放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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