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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厅发[2009]20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2-27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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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和《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南昌市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加快财源建设,促进乡(镇)财政增收,壮大乡(镇)财政实力,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对象为市所辖各乡(镇)(含设立一级财政的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资金,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奖励。
  第二章 奖项的设置
  第四条 财政收入跨台阶奖。按乡(镇)财政收入超5000万和超亿元分设台阶奖,其中:财政收入超5000万元台阶奖是以乡(镇)2008年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期年,以后年度税收收入新上5000万元台阶或上年度税收收入已达到5000万元台阶且当年增幅达到全市乡(镇)平均水平的乡(镇)给予20万元台阶奖,以此类推。财政收入超亿元台阶奖是以乡(镇)2008年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期年,以后年度税收收入新上亿元台阶或上年度税收收入已达到亿元台阶且当年增幅达到全市乡(镇)平均水平的乡(镇)给予40万元台阶奖,以此类推。
  第五条 对2008年当年税收收入达到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乡(镇)分别给予20万元台阶奖和40万元台阶奖。
  第六条 财政收入翻番奖。以2005年乡(镇)税收收入为计算基数,三年翻番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即2008年比2005年实现翻番,若2008年没有比2005年翻番,则以2009年与2006年数相比较,以此类推。第一次获得翻番奖以后,第二次则以当年税收收入与第一次获得翻番奖时税收收入相比较,提前年度实现翻番也同样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七条 每年度结束后,各乡镇在做好账务核实工作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区)财政局报送本乡(镇)财政收入决算报表。各县(区)财政局在仔细核对帐务的基础上向市财政报送本县(区)所辖乡(镇)财政收入决算报表。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县(区)报送的有关资料审核并组织人员对乡(镇)财政收入进行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乡(镇)进行奖励资金测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给获奖乡(镇)。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民生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违反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开支项目。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在核查中发现“引税”、“挖税”、“买税”等弄虚作假、违反税收征管规定,虚报冒领奖金的行为,市财政局将扣回全部奖金,并停止其2年评奖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筹集一定资金对乡(镇)进行奖励,具体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年限暂定为2008年-2010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05]150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财政困难乡镇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切实提升乡(镇)财政保障水平,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补助对象为市所辖各乡(镇)(含设立一级财政的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资金,用于对有关乡(镇)进行补助。
  第二章 补助标准的设定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对财政困难乡(镇)给予补助。财政困难乡(镇)依据以下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是对全市所有乡(镇)按其考核年度人均税收收入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排在后面的乡(镇)给予补助;二是对当年因客观因素导致财政收入下降比较大,运转比较困难的乡(镇)适当给予补助。困难乡(镇)补助面不超过全市乡(镇)数的50%。
  第五条 乡(镇)人均税收收入以考核年度该乡(镇)税收收入除以乡(镇)人口数确定。其中乡(镇)人口数以各乡(镇)2006年的人口数为基数,按全市的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算后确定。
  第六条 对享受补助的乡(镇)按困难程度分为三档进行补助。最高档补助30万元,第二档25万元,第三档补助20万元,处于同一档的乡(镇)补助金额一致。
  第七条 为鼓励财政困难乡(镇)加快发展,对脱困的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即享受财政困难补助的乡镇在享受补助后连续两年按考核标准不再享受财政困难补助,则对该乡(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乡(镇)在获得一次性脱困奖励后如果按考核标准在以后年度再次获得困难补助,补助金额应先抵扣以前年度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后再按其余额发放。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第九条 每年度结束后,各乡(镇)在做好账务核实工作的基础上,各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县(区)财政局报送本乡(镇)财政决算报表。各县(区)财政局在仔细核对帐务的基础上向市财政报送本县(区)所辖乡(镇)财政收入决算报表。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县(区)报送的有关资料审核并组织人员对乡(镇)税收收入进行核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进行补助资金测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给获补助乡(镇)。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保障基本支出、民生工程和社会公益事业。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违反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开支项目,一经发现,市财政局将扣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停止其2年获得补助的资格。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对经查出存在收入不实的乡(镇)取消其当年度获得补助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筹集一定资金对乡(镇)进行补助,具体办法自行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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