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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1]4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19
实施时间: 2011-9-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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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的规定,现就我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计提教育资金口径,增设科目单独核算
  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教育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各地区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4 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反映,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二、教育资金按季计提,实行年终统一清算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季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并在决算清理期结束前进行统一清算。具体计提和清算办法如下:
  (一)按照季度计提教育资金。为确保年度教育资金收支均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教育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教育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2011年上半年应当计提的教育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原则上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提足,并填列“103014804 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各地区要调整2011年土地出让收益使用方向,压缩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的开支规模,切实保障教育资金足额计提。
  (二)计提教育资金的年终清算。每年年度终了,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教育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少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教育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大于全年应计提的教育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4教育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实际计提的教育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教育资金中相应抵扣。
  三、教育资金重点支持农村基础教育发展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下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农村基础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以及化解学校在建设校舍、购置设备方面形成的债务支出。项目支出具体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项目管理费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期间,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工程实施。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各地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
  教育资金具体项目由市、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阶段性需要提出,按照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原则,统筹规划,纳入现行体制和政策体系。市、县教育部门申报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教学设备购置项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申报的其他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确保教育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教育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教育资金结余,因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支出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教育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项目结转的教育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为反映教育资金支出情况,将《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120808 农村中小学危旧房改造支出”科目,修改为“2120808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并将该科目说明修改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四、统筹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建立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教育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性教育经费时,要将教育资金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避免在基础教育学校的同一个项目上重复安排资金。
  教育资金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市、县教育部门要按照修订后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细化教育资金预算编制,建立教育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将编制的教育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县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教育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独反映。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教育资金预算及预算编制说明连同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汇总后按规定上报财政部、教育部。教育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市、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决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教育资金收支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市、县财政部门于次年2月10日前将教育资金决算及书面说明连同土地出让收支决算报省财政厅。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汇总后,于次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市、县教育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中反映教育资金的收支情况,全面反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收入来源、支出总量和支出结构。
  五、提高认识,加强教育资金监督管理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2012年实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目标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我国农村和城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好此项政策。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计提教育资金,确保教育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切实加大教育投入,着力提高教育资金使用绩效。同时加强教育资金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于不按照本通知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教育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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