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债券 > 国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2号
发文文号: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11-2
实施时间: 2011-11-2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凭证式(四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200亿元,其中1年期20亿元,票面年利率3.85%;3年期100亿元,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80亿元,票面年利率6.15%。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1月23日。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公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1年期、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0.50%计息;3年期和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3.15%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4.14%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5.58%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5.85%计息。
  五、公告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1年期、3年期和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提前兑取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40家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59号 财政部公告2012 2012/8/22
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等二十一只债券利息 2017/3/23
财政部公告2006年第2号 财政部公告2006 2006/2/16
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 财库[2016]138号 2016/8/30
关于支付2009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4/21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财政部公告2014 2014/10/27
关于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4/8/18
关于2015年记账式贴现[十八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5/11/23
关于2016年记账式贴现[四十五期]国债上市交易的通知 2016/10/24
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五期]国债到期兑付有关事项的 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