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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7-20
实施时间: 2011-7-2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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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均由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工作期间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留在失业保险参保地继续寻找工作的,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统筹金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各统筹地的规定办理。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至领取失业保险金前的医保缴费,由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由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至省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后,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往转入地。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迁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转,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五、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清理,并依法办理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续接参保手续且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待遇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险缴费补助、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八、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7月份已经领取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应从其下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予以扣除,并做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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