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08]2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5-6
实施时间: 2008-5-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2005年10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云政发[2005]168号)出台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为加快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发展水平低、规模小、实力弱、运作不规范的现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路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服务和消费等环节,积极引导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到2012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0个,覆盖所有的乡镇和40%以上的行政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到300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0%以上。
  二、加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力度
  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也要预算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逐步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社会急需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优质农产品基地、农村沼气、养殖小区、技术培训、农业产业化等项目时,要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度,有条件的项目,还可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项目承担主体。
  四、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业、供销、科协等有关部门要依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状况,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切实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国土部门要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只要不影响耕作条件,可参照临时用地的政策规定办理。工商部门要在办理工商登记的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依法免收登记费用。
  五、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宣传和培训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搞好各类培训,使合作社负责人增强依法办社、依法维权意识,全面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各级干部深刻理解法律精神,自觉依法维护合作社权益,积极支持合作社健康发展;使农业、供销、科协等部门、单位的干部和业务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吃透法律精神,掌握依法指导合作社发展的正确方法,提高指导和服务工作水平。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农业厅要切实加强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具体协调和服务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研究室,省民政、财政、林业厅,省工商、地税、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省科协,农行云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部门,定期交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矛盾问题,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7]15号 2008/1/1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 鄂工商注[2013] 2013/5/10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 2014/10/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 沪农委[2011]45 2011/12/8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农民专业 鄂财函[2023]16 2023/11/10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财会[2008]9号 2008/8/1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专 京财会[2023]17 2023/2/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进一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1/5/17
关于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财办会[2021]2号 2021/1/28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吉工商个字[200 200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