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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政办发[2010]16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9-2
实施时间: 2010-9-2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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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金融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制定的《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日
  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自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较快发展,特别是2009年实施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创新了我省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了更多层次、更多渠道的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
  (一)贷款方式和对象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包括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适用对象: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适用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适用对象: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分别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25%(超过100人的企业分别达到10%、12%)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额度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每人不超过5万元。其中妇女申请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9〕123号)的规定放宽到8万元。
  2.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或创业成功后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或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每人5万元以内(妇女合伙经营的可按每人10万元),申请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贷款的具体金额根据经营需要和还贷能力,由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三)贷款申请发放程序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发放: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和证件;承办单位进行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还贷能力等调查,初审合格的报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合格的,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和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承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申请发放:由企业向县(市、区)或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并提供担保手续和有关资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并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推荐意见;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审核贴息。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为2年。还款方式调整为:自贷款发放后第7个月起按照3个月一期的还款周期等额还款(具体还款日为每个还款周期最后月份的20日),贷款期内还清全部贷款。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不超过2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市场前景好、继续增加吸纳就业、按期还款的可给予二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约定。
  (五)贷款贴息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承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由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比例:中央财政贴息25%、省财政贴息50%、州(市)财政贴息25%。
  上述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金[2008]117号)和有关规定办理。
  (六)贷款损失处理
  1.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60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省级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0]26号)规定办理。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规定处理。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因死亡、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法院裁决后难以执行等导致无法归还的,经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的呆坏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损失的处理,按照承贷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处理。
  二、完善保障机制
  (七)加强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经办机构建设
  1.增加承办单位。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荐承办工作,主要由各州(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负责。同时,可增加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群团组织为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承办单位。
  2.完善担保机制。各州(市)、县(市、区)应加强担保机构建设和考核,落实担保手续费补贴,充分调动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积极性。州(市)、县(市、区)未建立担保机构或担保机构未发挥担保作用的,可报经同级政府同意,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审核职能,并将政府建立的担保基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机构应主动为借款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当办理反担保手续。
  3.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提供简化手续、开户、结算便利等服务。各州(市)、县(市、区)的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根据年度发放贷款额、担保基金放大倍率、工作效率及服务等择优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担保基金1:5放大贷款倍率,还贷率高于95%的地区,可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率。
  (八)建立和补充担保基金
  各州(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创业人员贷款需求和核销呆坏账后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缺口等情况,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和及时补充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确保创业人员贷款的担保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州(市)担保基金实际安排到位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适时补充省级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九)完善奖补机制
  1.省财政按照全省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奖补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0.5%),对工作突出的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承办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其中,奖补资金总额的5%,用于对省级承贷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人员的奖励;奖补到各州(市)、县(市、区)资金总额的3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的奖励,70%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2.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收回到期贷款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有关经办机构经办服务补贴,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各不超过0.5%。
  追回往年逾期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填补担保基金代偿金额的,按照不超过实际追回逾期贷款金额的1.5%,从同级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承贷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承办单位奖励。
  具体安排比例由各州(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3.各州(市)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奖补措施。
  三、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十)实行责任考核
  省人民政府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就业工作责任考核体系。每年初向各州(市)下达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含发放贷款人数、发放小企业贷款户数、带动就业人数、新增贷款额、建立担保基金额等),并按照季度通报、年中督促检查、年末实施考核等方式检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各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担保机构、承贷金融机构等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报进展情况;以简报形式按季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联席会议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度情况。
  (十二)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计划,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组织本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考核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服务,协调经办机构间的业务;审查借款人条件,对企业新吸纳人员就业进行认定;对财政贴息提出初审意见;承担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个私协等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办单位,负责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贷前信用调查,初审贷款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协助跟踪管理和催收贷款,承担政策咨询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贴息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和考核奖补工作;检查考核担保机构工作,指导担保机构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基金放大贷款倍率的协议等。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全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并出具决算审查意见。
  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督促、指导承贷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跟踪了解承贷金融机构的执行情况;引导承贷金融机构改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方式,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承担贷款统计工作等。
  (十三)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
  各承办单位要积极组织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要通过发展创业者协会、联合会等形式帮助创业者获取信息、服务。要为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一对一”的创业导师指导,跟踪帮扶,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解释。
  本办法自转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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