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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解释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财金[2011]12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0-8
实施时间: 2011-10-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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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对《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作如下解释: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出资不受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不受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投资者的不受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市发改委          市金融办          市工商局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二О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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