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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1]20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0-9
实施时间: 2011-10-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0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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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制定的《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64号),为进一步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积累的个人账户金额(含政府补贴和代缴部分)可以抵扣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也可合并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进一步扩大城乡计生对象中政府代缴人员范围
  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死亡或患有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参保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市人社局牵头,各区统筹协调辖区街、镇、社区、行政村,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依托,通过专场讲解、印发相关宣传资料、制作播放宣传短片,重点区域上门服务,把政策宣传到户到人,给城乡居民算细账、明白账、家庭账和实惠账,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政策的好处,促进尽早参保。
  (二)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各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双月报制度,将提高参保率工作纳入区、街(镇)两级政府工作绩效考评。各区要按时向市人社局报送工作进度,市人社局定期通报各区和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对照年度目标参保率要求,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年度目标参保率如下:
  年度   46-60周岁 60周岁以上
  2011年底 95%    100%
  2012年底 98%    100%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各区要增加投入,通过整合资源、调整补充,着重解决人员、场所、经费、设备等实际困难,增强经办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力量,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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