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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25
实施时间: 2011-10-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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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辖区外纳税人来本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指货物销售额为2000元、应税劳务为1000元)、开票频度低(指一个月不超过1次)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
  (二)在法定期限内,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受理管辖
  (一)临时经营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所在地(企业应向临时税务登记地或工商登记注册地、个人应向身份证明签发地),无法确认纳税人所在地的,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初级农产品需要代开普通发票,应向农产品生产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固定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资料
  (一)申请代开人应填写并提交《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付款方名称、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电话号码等项目应填写齐全、清楚、准确,逐份盖章(个人代开可用签字)确认,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2)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名称等内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二手车交易)单位还应提供该固定资产购进时的发票原件(或相关凭证)及计提该固定资产折旧相关的账簿、凭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2.销售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临时经营者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个人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每次金额(指货物销售额为2000元、应税劳务为1000元)(含)以上的,须持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人名称等内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购销双方合同。
  3.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应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3)付款方对所购农产品品名、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二)对申请代开发票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免税农产品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进货发票、开采许可证明、承包合同、购销合同、受托加工证明或拍卖成交证明等资料的原件(查验)和复印件。
  2.与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运费发票或者运输单证原件(查验)。
  (三)对当年预计累计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的发票金额超过10万元的,农业生产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土地承包(租赁)协议,事先将其生产能力、规模等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核查其自产农产品的产能。
  四、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证明或相关合同中收款方与申请人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二)对个人、个体户在一定时间内多次代开普通发票的,特别是多次向同一受票方销售、提供同一类商品或劳务(指连续三个月三次以上)、金额较大的(指连续三个月累计超过10万元),由代开发票岗及时将代开信息反馈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符合代开条件的,予以代开。
  五、代开普通发票的税款征收
  申请代开发票应当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预缴税款后开具发票。
  (一)对临时经营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我市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应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申请代开发票金额达不到我市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二)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应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处理的通知》(厦国税征[2000]32号)一文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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