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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建科[2011]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10-11
实施时间: 2011-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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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厦门、泉州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永安市、武平、华安、连城县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以下简称示范市、县)的实施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一)落实组织机构。各示范市、县政府要落实组织机构,成立由政府牵头,市、县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卫生、能源、国土、气象等部门参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各示范市、县政府要建立定期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部署示范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确保示范按进度实施。
  (二)制定相关政策。各示范市、县要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资源评估报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指导示范建设。
  (三)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根据规定,示范任务必须在示范批准后两年内完成,即第一年要完成示范任务面积(指折合面积)的50%以上,第二年要全部完成。各示范市、县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预期工作目标。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或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并酌情取消示范资格。各示范市、县年度任务详见附件。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
  (一)编制资源评估报告,科学推广可再生能源。示范启动期,示范市、县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可应用量、应用条件等进行论证和评估,编制资源评估报告,指导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与推广。对地源热泵等浅层地能应用技术,要科学把握其适用性和可行性,避免不合理利用。
  (二)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尽早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初期,应抓紧组织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确认工作,尽早组织项目实施。示范项目与原申报时相比发生变化的,在报送实施进度时一并报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建设情况和建筑物用能需求,出台强制推广措施,确保推广示范量。
  (三)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建设管理。示范市、县应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计量监测和能效测评等相关工作要求,指导示范项目建设与管理。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标准、政策文件和实施方案进行设计,并与测评机构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政策文件和实施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提交专项审查报告。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预留检测点。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监理,对进场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产品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与服务,确保工程质量。示范市、县要加强示范项目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监管,不定期组织示范工程现场检查(包括可再生能源系统关键设备产品性能、节能材料产品质量、检测点预留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技术问题。
  (五)做好项目进度报送。各示范市、县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本地区示范工作进度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建设、项目落实等)、项目变更情况、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等,同时报送示范项目备案表。省里将不定期通报各示范市、县实施进度,对进度缓慢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六)做好项目能效测评。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已竣工的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测评机构按有关测评要求开展测评,并提交测评报告。
  (七)做好项目验收评估。示范市、县要及时对测评通过的项目组织示范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备案。省里将按10%面积比例抽查示范验收情况。
  1、示范项目申请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全部建设内容;(2)已进行系统试运行,并按照监测指标要求具备对其系统检测条件;(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4)完成能效测评。
  2、示范项目验收应提供申请报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文件、竣工验收报告、能效测评报告、费用决算清单和试运行调试记录等资料。
  (八)加强项目运行与监测管理。示范市、县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行,切实形成节能能力。鼓励示范市、县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建立示范项目运行监测系统,并接入省和国家监测系统,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机构及人员等,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示范市、县要结合当地示范建设任务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管理措施、拨付程序和拨付标准,指导资金使用。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示范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及省市两级配套能力建设,其中用于工程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得超过总补助的10%。配套能力建设包括标准制定、示范项目能效检测、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等,示范县的中央财政补助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
  (三)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各地应积极制订促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配套经济激励政策。要管好用好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带动能源服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财政部门要建立考核机制,对示范项目是否具备拨款条件予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示范面积和内容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一致,新建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项目设计是否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对考核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购买、安装相关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必需支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示范市、县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狠抓实施进度,尽快建成一批高质量、示范效应明显、应用效果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尽早形成节能能力,确保示范目标如期完成。
  附件:福建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年度任务明细表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附件:
福建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年度任务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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